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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權部分讓渡 當然要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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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2010-07-14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為一架構性協議,其內容除兩岸關稅減讓清單外,乃包括兩岸經濟貿易關係治理機制之建構,特別是永久性多功能共同管理機構的安排,此則涉及兩岸國家主權之部分讓渡,而這也是「兩岸經協」最令人感到不安的內容。質言之,此即第十條關於爭端解決機制之建立以及第十一條關於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設置,其爭議點則在於爭端解決機制之排除國際仲裁、兩岸經合會組成方式之所謂「雙方指定」定義不清、以及兩岸經合會職權「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本協議之磋商、執行監督、解釋乃至爭端解決之範圍不明確。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14/today-o8.htm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14/today-o8.htm
	 最近更新: 201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