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擊數:125
- 發佈:2025-08-15
摘要
「囤房稅2.0」政策目的在於,精進房屋稅制、抑制不動產囤積與實現居住正義。本文為掌握施行後對國內不動產市場、政府財政及社會公平性的影響,探討面臨潛在的問題與挑戰,透過提出政策反思並改革建議,以期作為未來持續完善我國住宅稅制,更有效地達成健全房市與居住正義的目標。
一、前言
近年來,「房價」已成為臺灣社會最具集體共鳴的議題之一;無論是媒體報導、網路輿論,或是年輕世代處境,都在在反映出「買房成家」對許多人而言,似乎逐漸成為一種奢望。尤其是房價所得比長期居高不下的現在,無殼蝸牛們多有一種即使努力工作,也難以負擔一間屬於自己房子的感覺;即使購屋成功,也需承擔長期房貸的沉重壓力。這不但加劇社會的貧富差距,也讓「居住正義」的呼聲日益高漲,成為全民關注且政府正視的政策課題。
回顧過去,政府在2014年推出「囤房稅1.0」(簡稱舊制),針對多屋者課徵較高稅率的方式,來試圖透過房屋稅制來改善一些不足之處;但由於當時採取的「縣市歸戶」是賦予地方政府「得視狀況」彈性實施,導致各縣市執行力道不一,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特別是在持有不動產成本相對較低的前提下,更造成某些擁有數間甚至數十間房屋的民眾產生囤房現象,連帶也助長不動產的投機與炒作氛圍,進而推升房屋價格。當不動產不再是單純的「居住場所」,而成為投機炒作的「獲利工具」時,居住正義的理念便受到嚴重挑戰。
為此,政府持續提出更具系統性的改革方案,在2024年1月3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後,這部俗稱「囤房稅2.0」(簡稱新制)於同年7月1日上路、2025年5月正式開徵;相較於舊制,新制的設計理念與實施方式有著重大調整與效率提升的特質,更具備著高聚焦與全面性的核心精神,幾個重要的關鍵特色,包括:[1]
(一)全國歸戶
相較僅限於在單一縣市內計算房屋戶數的舊制而言,新制按房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總持有的房屋戶數合併計算,以確保多屋族無法透過分散持有來規避較高稅率;這使得政策影響層面得以更廣、更精準鎖定真正的多屋持有者。
(二)強制地方政府實施差別稅率
舊制允許各縣市選擇不課或以較低稅率課徵,但新制明確規定各地方政府都必需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取全數累進的方式課徵;亦即超過一定戶數者需全部適用較高稅率(假設稅率分別為:2戶3.2%、3-4戶3.8%、5-6戶4.2%、7戶以上4.8%,若阿牛有5戶房屋,則這5戶都需按照4.2%稅率課稅),這意味著只要是「非自住」的房屋,都將面臨更高的持有成本。
(三)提高多屋者持有成本
為合理化房屋稅負、加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利用的所有人之房屋稅負擔,對於「非自住」且房屋戶數較多者,稅率區間從舊制的1.5%-3.6%提高至2%-4.8%;尤其,戶數越多、適用稅率越高,以藉此增加其持有成本。
(四)單一自住者享優惠
為鼓勵自住、減輕全國僅持有單一房屋且供自住的家戶房屋稅負擔,只要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1戶供自住的房屋,且房屋現值符合在一定金額以下之特定條件者,稅率由原先1.2%降至1%,以實際減輕大部分自住家庭的房屋稅負。
(五)特定房屋亦可享優惠
為鼓勵釋出空(閒)置房屋、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增加租賃市場供給,對於符合條件的出租房屋(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使用的房屋,及因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稅率皆可適用較低的1.5%-2.4%,以作為鼓勵多屋族將空屋提供出租,避免誤傷非自願持有者。
(六)鼓勵建商餘屋去化
對於建商新建完成的住家用房屋,只要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內,皆可適用較低稅率的2%-3.6%,透過稅率差距作為鼓勵建商依市場狀況調整價格加速銷售,增加房屋市場供給、避免市場累積過量的餘屋。
新制藉由提高多屋持有者的稅負成本,以期達到促使其釋出空閒或用於投資的房屋,作為增加市場供給、抑制房價不合理的飆漲,達到緩解居住負擔及實現居住正義的政策目標。這項不僅是專業的財政議題,更是高度受到社會民意與政治關注的結果。然而,一項好的公共政策,其推動不僅需要有廣大的人民支持,更需要堅實的專業判斷作為施政基礎,以確保其設計能夠精準解決問題,而非產生其他副作用。
回顧「囤房稅2.0」政策在初期規劃階段時,學術圈與實務界即對新制的預期成效、潛在問題與市場影響提出多元看法;這些討論與爭議,恰恰也提醒我們,任何稅改效益都可能是一體兩面,不僅需等待時間驗證,更需社會各界持續觀察與理性討論。
新制實施成效究竟如何,攸關其政策正當性外,更關係到未來我國房屋稅改能否延續與深化;因此,本文除針對政策上路後對市場、政府與社會的影響,以及新制面臨的潛在挑戰進行分析,並提出反思與改革建議,以期能作為政府未來政策規劃的參考方向,有效達到完善我國住宅稅制、健全房市與居住正義的目標。
二、政策實施的可能影響
由於政府期望藉由提高多屋者的持有成本,促使囤房者釋出物件,增加市場供給,進而平抑房價,故政策實施後首當其衝的影響便是不動產市場。根據內政部實價登錄平台及主要房仲業者公布的資料顯示,「囤房稅2.0」消息發布及正式實施前後,部分地區的房價漲幅確有趨緩跡象,而市場交易量也曾出現短暫觀望,如:過去某些炒作熱區的預售屋市場,投資買盤出現相對減少。然而,這是否代表房價走勢下滑,仍需再多些時間的數據累積與分析;目前資料僅能反映出買賣雙方對於此項政策的觀望態度,而非結構性的價格下修。
新制直接對跨縣市的多屋族施加更大持有壓力,部分持有數戶房屋的屋主開始考慮調整資產配置,產生以下兩種可能:1.將部分非自住房屋釋出到中古市場以降低稅負;2.將空置房屋轉為出租用途,以適用較低稅率並產生租金收益來彌補稅務成本。然而,目前市場上尚未有大規模的空屋釋出潮,可能原因包含:市場去化速度慢、屋主對未來房價走勢預期,以及潛在避稅規劃。值得注意的是,不動產市場在不同縣市的反應也存在差異,例如:六都與非六都的房市熱度與供給狀況完全不同,對於新制的承受與反應也可能有所不同;相較之下,都會區的房屋市場可能因剛性需求或民眾資金集中而顯得較有韌性。
此外,對於建商新建完成房屋設有兩年內銷售的稅率優惠來說,這項設計旨在鼓勵建商加速餘屋去化,避免囤積大量新成屋;初步觀察,部分建商確實有加速銷售或推出更多優惠方案的現象,以趕在兩年期限內完成銷售,但也有部分口袋較深的建商,在對未來房價可能持續攀升的預期下,並不擔心新制可能產生的成本,甚至有十足把握能將稅負轉嫁給買屋者負擔。
根據財政學的不動產「稅負資本化(tax capitalization)」理論發現,買賣雙方在交易時會考慮到未來房屋資產價值與稅負成本。若資本化程度低,表示不動產持有人可以將大部分租稅轉嫁給購買者或承租人負擔,造成房價或租金上升;反之,若資本化程度高,則表示不動產持有人需負擔大部分的租稅,對於房價或租金較能產生抑制作用。
由於我國租屋市場存在著供給相對有限、需求持續旺盛的情況,使房東將新增稅負轉嫁給租客的可能性相對提高,甚至出現「超額轉嫁」(即租金升高幅度超過稅負增加幅度)。雖然新制對出租市場且申報所得的房屋是給予較低的稅率,但這項誘因是否足以抵銷房東將稅負成本反映在租金上的壓力,再加上有些房東是不允許房客將租金作為所得稅申報,故目前此項影響仍需持續觀察;若房東的此項稅負最終仍將轉嫁給租客承擔,這不僅將直接加重無殼蝸牛的居住壓力,也將與政府在促進居住正義的初衷與努力,產生嚴重的背離。
「囤房稅2.0」的另一項預期效益是,為地方政府帶來額外的稅收;依據財政部預估,新制上路後可為地方政府帶來22.7-32.7億元的新增稅收;[2]這些資金規模與運用效益將是評估政策成效的重要指標。然而,新增稅收的實際入庫情況以及地方政府如何運用這些資金,目前仍是觀察重點。若能將收到的相關租稅,投入在與居住正義直接相關的政策,如:加速社會住宅興建、擴大租金補貼對象與額度、改善都市公共設施等,讓民眾實質感受到稅改帶來的效益,而非僅是增加稅負,透過建立明確的「回饋機制」,讓新增稅收真正用於解決住房問題,不僅有助提升政策認同,也能形成制度正向循環、政策永續發展與民眾信心強化。
三、政策推行的問題挑戰
(一)「自住」認定的嚴謹性與稽徵挑戰
「囤房稅2.0」政策立意良善,但在執行層面仍可能遭遇部分挑戰與制度盲點,以給予全國單一自住者優惠稅率為例,如何精準且公平地認定「自住」身份,本身就是一項複雜的任務;政府必須防止有心人士透過各種方式規避,如:利用人頭戶、虛設戶籍,或謊報實際使用情況等。這對稽徵機關而言,是一項龐大的行政負荷與挑戰,需要更精密的資訊比對與查核機制,以避免「假自住」現象衝擊政策效果。
(二)地方執行差異與城鄉公平疑慮
儘管新制要求地方政府強制實施差別稅率,但各縣市仍擁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如:在稅率區間內設定具體稅率,或因應當地特殊狀況進行微調。由於臺灣各地不動產市場發展狀況、房屋現值基準、供需關係存在顯著差異,地方政府的不同選擇可能導致區域間實際稅負不均,這可能引發部分地區民眾的公平性疑慮,甚至造成稅制上的「政策割裂」,未能形成全國一致的明確訊號。
(三)法人與家族持有結構的稅務規避風險
雖然新制提高法人持有住宅的稅負,但針對某些透過法人實體或家族內部進行多屋持有的結構,仍可能存在稅務規避的空間,如:透過複雜的股權配置、信託關係,或是將房屋資產分割予多個家族成員,以達到分散戶數、降低單一持有者稅率的目的。這些巧妙規劃可能會削弱「囤房稅2.0」對真正大型多屋持有者的抑制效果,考驗稅務機關識別與打擊這些規避行為的能力。
(四)「閉鎖效果」與抑制力道的局限性
理論上,新制應可達到增加房屋釋出的情況,但實務上卻可能產生「閉鎖效果(lock-in effect)」;當房屋持有成本提高時,部分屋主在預期未來房價有機會升高或不動產具保值作用的情況下,將不會立即出售,反而傾向拉長持有時間,期待未來能獲得更高額的資本利得來彌補增加的持有稅負,而不會虧損出售。這種行為將導致房屋供給反而被「鎖住」,非但沒有提高市場流通量,甚至可能間接支撐房價,與政策期望背道而馳。
(五)無法對口袋深的建商或投機客產生嚇阻作用
「囤房稅2.0」作為一種財產稅,其稅額相較於高額的預期資本利得而言,可能仍顯有限。對於追求高額投資報酬的建商或投機客來說,幾千到幾萬元的稅負增加,相較於數十萬甚至數百萬的房價差額,嚇阻誘因並不大。這恐將使得新制在抑制真正大規模、專業型投機行為上的邊際效用受到局限,難以根本改變市場對不動產投資的熱情。
(六)高房價問題不應簡單歸咎於租稅制度
社會規範:臺灣社會長期以來普遍存在「有土斯有財」的傳統觀念,將擁有房地產視為財富累積、社會地位與安全感的象徵,這種社會規範有時被轉譯為「一個人必須擁有不動產才能致富」的錯誤認知,使得不動產需求始終堅韌,即使價格攀升,民眾仍趨之若鶩。
政府政策:從過去的國民住宅政策到「讓年輕人都買得起房」的口號,政府有意或無意、直接或間接,在財政、貨幣與金融政策上,始終以鼓勵國人購買自用不動產為核心發展,有時甚至採取支持購屋的政策工具,透過低利率環境或房貸優惠(如: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購屋需求,為高房價提供基礎的支撐。
民眾自覺:讓購屋不僅是被動地受社會氛圍或政策引導,民眾應回歸到自身理財的合理規劃與風險控管,審慎評估個人財務能力、收入穩定性、未來預期開銷及潛在利率波動,遠比盲目追求擁有房產或過度依賴房價上揚來得重要;特別要注意的是,應將購屋視為長期資產配置,做出真正符合自身需求的智慧決策,而非背負沉重壓力。
在這些結構性因素影響下,單憑囤房稅作為末端稅制調整,恐難有效推動居住正義的實現。未來,若無法從社會觀念與整體政策框架上進行根本改革,稅制調整恐怕也只是治標不治本,甚至可能在缺乏完善配套下,產生其他新的問題,甚至出現不信任政府的對抗心態!這提醒我們,解決高房價問題,需要更全面、更具前瞻性的綜合策略。
四、政策建議
(一)朝向實價課稅、調整房屋現值
當前房屋稅之所以難以發揮抑制作用,核心問題在於課稅基礎——房屋現值遠低於市場價格;這使得即使提高稅率,實際稅負仍顯輕微。因此,根本之道在於逐步推動房屋標準單價的合理調整與定期重評,朝向與市價更貼近的「實價課稅」目標邁進;這將使得房屋的持有成本能更真實反映房屋價值,賦予房屋稅真正的政策力量,而非僅是表面的稅率調整。
(二)擴大社會住宅與健全租賃市場
擴大社會住宅供給:「囤房稅2.0」帶來的新增稅收,若能有效性的投入社會住宅之興建與營運,直接增加民眾可負擔的居住選擇,滿足弱勢與青年居住需求,將能直接有效的保障民眾的居住權益。
健全租賃市場法規與管理:為防止稅負轉嫁,政府應完善租金指數、強化租賃專法執行,透過加強租金查核與租賃所得申報管理,保障房東與租客的雙方權益;尤其,對於短期不合理的租金增幅進行審視,也提供誠實申報租賃所得的房東能享有一定程度的鼓勵與規範。
(三)建立資訊透明、跨部會協作機制
為確保政策公平性並有效打擊避稅行為,政府應建立全國統一、公開透明且易於查詢的房屋持有與租賃資訊平台,減少資訊不對稱;同時,強化政府跨部會(如:財政部與內政部)的數據整合、協作與稽徵能力,提高避稅行為的難度與成本。
房屋稅的本質應更貼近作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設施與服務的對價(如:道路、公園、消防、治安等);也就是說,稅收目的應該是支持公共服務的提供,而非單純的懲罰囤房行為。應將此理念融入稅制設計與溝通中,讓民眾理解納稅與其享受公共服務的連結,提升稅負合理性與社會接受度。
(四)翻轉社會傳統觀念,改革房屋稅制為「居住服務稅」
政府與社會應共同反思「有土斯有財」的社會傳統觀念,推廣多元居住型態(如:穩定租屋、社會住宅、共居生活等),讓「安居」核心價值從「擁有房屋」拓展到「有穩定且可負擔的住所」,以實現全面的居住正義。稅制上也可借鏡國際發展,從房屋「居住服務」的角度思考,將財產稅制的房屋稅轉型為消費稅制的「居住服務稅」(Housing Service Tax, HST),藉以結合房屋面積、居住期間與公共資源使用程度,透過差異化租稅課徵方式,提升其公平性與彈性。[3]
居住正義是個錯綜複雜的社會經濟議題,其解決之道絕非單憑一項租稅制度便可畢其功於一役,未來更需政府跨單位採取全面、多元且系統的策略,勇於面對更深層次的傳統社會觀念。若社會各界能理性對話,政府持續檢討與調整,以更宏觀的視野和更務實的行動,推動真正有助於健全房市、實現全民安居樂業的改革,讓政策治理跳脫短期選舉思維,建立以「居住權」為核心的長期戰略,將健全房市視為社會永續發展的關鍵工程,為臺灣打造一個永續健康的住宅環境。
[1]參考來源:財政部「房屋稅2.0改革重點」,搜尋日期:2025年6月14日。
(https://www.mof.gov.tw/house/multiplehtml/fb9a2a1b9efa426bb0cc7802e1a8da91)
[2]資料來源:張璦(2023),「囤房稅2.0預計2025年開徵,財部估影響445萬戶」,中央社新聞,搜尋日期:2025年6月14日。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312190196.aspx)
[3]資料來源:陳國樑(2024),「囤房稅2.0的是是非非」,《不動產研究》,第1期,頁18-23。
(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P20231106001-N202404090015-00002)
作者 黃勢璋 為中華經濟研究院臺灣經濟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