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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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長期難解的法律專業人員培訓難題

司法人員(包含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向來於社會運行過程中,扮演著相當重要之角色。其任務不僅包括犯罪之訴追、案件之審判以及提供予一般大眾專業之法律服務等,所具備之專業學養與實務案件處理能力,更足以左右民眾生活甚劇。是以在司法人員之培養、考取、訓練與任用,往往需要詳盡、綿密且體系一貫之規劃,期使司法人員循完善之培訓路徑養成後,於實際執行法律工作時,能具備充分之專業能力,發揮定紛止爭之功用,並確保人民能有效藉由司法救濟途徑維護其權利,落實法治國家之宗旨。

惟如何擘畫妥適之司法人員培訓制度,我國長久以來為此多所努力與嘗試。單由司法人員之考取與遴選方式論之,即歷經數次變革。由起初一般考試途徑與檢覈之雙軌制,為提升公平性與擴大選材基數,逐漸改以一般考試為主。至2011年後,又將司法官與律師考試各自分為二階段考試,第一試為選擇題,第二試為申論題,至於司法官另有第三階段之口試;同時大幅調整律師考試之及格標準,由原先全程到考人數分數之前8%,修改為第二試全程到考人數分數之前33%,相當程度增加通過律師考試之人數。其後尚迭經多次修正,包含增設律師考試及格門檻,除分數須至全程到考人數之前33%外,於四大核心領域(「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總計須達400分以上,方屬及格。另鑑於司法官與律師之考試科目多所重疊,2014年首先將司法官與律師考試之一試合併舉行,至2019年再就二試予以合併,並分別錄取或及格。自此,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可謂已完全合併為單一考試。

在考試錄取或及格後之訓練階段,我國目前係採取司法官與律師分流之模式,即二者分別由所屬機構(司法官為法官學院,律師為律師研習所),各自規劃與施行司法官訓練與律師職前訓練之細部內容。然而如同考試階段之考量般,既二者於執業內容有相當程度之相似性,故不乏有呼聲認為應將司法官與律師之職前訓練予以合併,希冀能培養出具備更完整且兼顧各領域面向之法律專業人才。例如考試院現似擬推動「法律專業資格考」,考試通過取得資格者,共同接受實務培訓,訓練完成後視個人選擇再決定參與法官、檢察官或法制之遴選,抑或擔任律師[1]

此合併訓練之用意實屬良善,可想見相關司法人員既執業內容多有關聯,合併訓練勢必可節省人力支出與活化資源運用;此外尚能於訓練期間瞭解各職業於實際執行法律工作時之特點與差異,有助日後進入擇定之執業領域後,得以通盤且全面的慮及不同面向應注意之要點。惟於具體制度規劃上,即應如何合併訓練以及後續應如何分流上,似仍莫衷一是,且此更牽涉到此一改制能否成功之關鍵,避免考生單純淪於制度試驗下之犧牲品。鑑於德國長期以來針對司法官與律師之考取與訓練即採合併進行之模式,已建立穩定之制度與累積豐富之經驗,故本文擬就德國司法人員之考試及培訓之制度為概略之介紹,以供未來我國於制度設計上能有參酌之處。

德國法學教育及考試制度概述

一、德國司法考試與培訓之法令規範架構

於一窺德國確切法曹培訓制度之細節前,首應瞭解德國就司法人員之考試與培訓所依據之法律依據與規範架構為何,方能進一步探究細部制度設計之特性。

德國基於其聯邦國家之特性,於基本法第70條以降即就聯邦與邦之立法權限為明確劃分。基本法第74條第1項第27款就各邦法官職務之權利與義務列為競合立法事項[2],且同條第2項規定,此類法律均應經過聯邦參議院同意。聯邦層級之德國法官法(Deutsches Richtergesetz; DRiG)第5條第1項進而規定:「修畢大學法律學程、通過第一次考試、完成預備培訓,並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者,取得法官職務(Richteramt)資格;第一次考試為大學重點領域考試及國家必修科目考試。」另依聯邦律師條例(Bundesrechtsanwaltsordnung; BRAO)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具德國法官法所定之法官職務資格者,得申請擔任律師。」

質言之,無論係擬擔任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者,均須先取得「法官職務」資格,方能視個人選擇,決定欲開啟何種職業生涯[3]。至於此資格之取得,主要係規定於德國法官法第5條至第6條,其中包含大學法學教育之綱領性規定(§ 5a DRiG)、預備培訓之架構(§ 5b DRiG)、其他培訓之承認(§ 5c DRiG)、考試內容之主要規定(§ 5d DRiG),以及考試及格之效力(§ 6 DRiG)等。至於前揭規定之細部事項與具體執行,則由各邦法律予以補充。

鑑此可以得知,德國於法曹培養之過程,在教、考、訓階段並未依職業類別作區分,反係合考合訓,至末端職業選擇時方分流。蓋於制度設計思維上,德國係以培養「完全法律人」(Volljurist)為目的,即通過國家設計之教育、考試與培訓過程之法律人,得以全方位的掌握主要法律事務之運行,並能勝任各式相應之職位。擬成為司法人員者,首先除應於大學內之法律學系就讀外,尚須陸續通過第一次考試、預備培訓及第二次國家考試等階段,於取得「法官職務」資格後,自行選擇擬申請從事何種職業。另外,德國法官法僅就教、考、訓等事宜為框架性規範,其具體細節均委由各邦立法為之,是以邦與邦之間實際執行之規範會有些許之差異存在,惟於一邦內所取得之資格,得通用於全德國,此尚無疑問。

二、教、考、訓相互結合之制度設計

(一)以大學為起始點之法學訓練

德國於法律人才之培養上,於大學階段即相當重視法律專業能力之培養;質言之,即係確保受完正統法學教育者,未來得以投入國家考試中並具備相當程度之實務處理能力。透過法學教育與實務運作之緊密鏈結,使法律學院訓練出來之人才,能順利與實務工作相銜接,不致發生學術與實務相互斷裂之情形。因此,法律學院應提供何種課程,原則上受聯邦法律相當程度之規制,例如於§ 5 II DRiG即強調:「法律學程與預備培訓之內容應相互協調。」即顯現出大學之教學內容不可能不植基於實務運作之土壤上,毫無依憑地隨意發展[4]。進而在§ 5a DRiG中即就法律學院之課程設計為初步之規定,包含修業年限(第1項)、必修科目與核心領域(第2項),及實務運作課程與實務訓練(第3項)等。

德國法學教育之主流係「國家考試學程」(Staatsexamen Studiengang[5],其法定修業年限為4.5年(§ 5a I DRiG),實際執行上會於9學期內完成所有課程。唯有循此學程修業者,方具參與司法考試之資格,進而獲取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人或高階公務人員等職務之機會[6]

在學科類別部分,傳統以來法學教育分為三大領域:民法(Zivilrecht)、刑法(Strafrecht)及公法(öffentliches Recht)。大學於學程安排上,會再區分基礎學程(Grundstudium)、主要學程(Hauptstudium)、重點領域學程(Schwerpunktbereich)與考試準備學程(Examensvorbereitung)等四個區塊[7]

基礎學程預定於3學期內完成,學生必須修習完三大領域之基礎課程[8],並通過期末考試(Abschlussklausur),並於部分課程繳交課程報告(Hausarbeit)。學生至少需考取及格(4分,滿分為18分)以上成績,方屬通過此課程。若期末考試未獲及格以上成績,學生擁有「一次」重新參加考試之機會[9],若再度參加考試仍未通過,則無法繼續於法律學院註冊;質言之,即強制退學,且無法至其他學校法律學院重新開始,法律人之路可謂自此斷絕。完成基礎學程所有修業要求者,即通過所謂「中間考試」(Zwischenprüfung[10],唯有取得此資格,方得申請參加重點領域考試(Schwerpunktbereichsprüfung)。

通過中間考試後,即進入主要學程階段[11]。此階段之課程目的在於加深三大領域之授課內容,授課範圍大幅擴張至各專門法律領域,包含物權法、商事法、勞動法、訴訟法及稅法等進階課程。通常預計於3學期內可完成此階段。此外,主要學程、重點領域學程與考試準備學程三者間並無必然之先後順序存在,三者可同時進行;惟通常會視主要學程為重點領域學程之準備階段,即於具備全面且充分之法學知識後,再進一步選擇深入探究之範疇。

待進入重點領域學程之階段,大學會再細分數個子領域,供學生自行選擇。為完成此階段之要求,除首應通過中間考試具備應考資格外,尚需通過重點領域考試。此階段之考試方式視各校之規定而定,有需繳交課堂報告與參與口試者[12],亦有額外再需進行筆試者[13],甚或繳交課堂報告與參與筆試者[14],類型不一而足。重點領域考試之成績占第一次考試(或第一次司法考試,Erste juristische Prüfung30%,其餘70%係參加國家必修科目考試(Staatliche Pflichtfachprüfung),兩者合併計算出第一次考試成績[15];此二項考試參與時程並無硬性之先後順序存在,學生得視情況自行安排應考順序。

通常於第6學期即開始進入考試準備學程,此學程顧名思義係為準備國家考試而設立。課程之目的在於複習過往教授之法學知識,並透過大量的案例分析,培養學生實際處理法律問題之能力,更重要者尚在於鍛鍊學生之答題技巧與應試能力,並設有模擬考試,使學生預先熟悉國家考試之情境。

除上述學程以外,學生於在學期間,未修習任何課程時,尚應完成至少3個月的校外實習(Praktische Studienzeit; § 5a III DRiG),其目的在於使學生瞭解相關法律行業之實際運作過程,並從中培養談判、溝通技巧與紛爭解決之能力;校外實習之地點未必限於傳統之司法機構或律師事務所,行政機關、公司行號或私人機構亦屬可能,惟具體允許之地點仍視各邦主管機關所公告者為限。至於如何應徵實習地點,原則上由學生自行規劃投遞,主管機關頂多提供諮詢而不會介入[16]

國家考試學程作為德國傳統培養法律人才之教育模式,於課程設計與教授內容上,不僅需使學生具備充沛之法學知識,尚相當重視考試技巧之訓練[17]。畢竟「通過國家考試」,乃投身此學程之最終目的。另因在校成績將牽涉後續司法考試之計分,且有限制應考次數,故學生於就學階段即無從鬆懈,必須繃緊神經應付校內各類大大小小的考試,以期取得合宜的在校成績。

(二)國家必修科目考試(第一次國家考試)

作為實質第一次國家考試之「必修科目考試」,乃成為完全法律人過程中所遭逢的首要難關。此考試通常係由各邦之司法考試局(Justizprüfungsamt; 多設於邦高等法院)所承辦,並依據各邦頒布之法令執行相關考試事宜。鑑於德國各邦規定存有些許差異,於後續介紹上,將以巴伐利亞邦(Bayern; BR)與北萊茵—西發利亞邦(Nordrhein-Westfalen; NRW)之規定為主[18]

必修科目考試原則上每年固定舉辦兩次,具體考試時間由各邦自行決定,並非全德國統一一天舉辦。具參加此項考試資格者,最主要需滿足於德國境內合格大學修習法學達一定學期以上、通過中間考試、外語課程要求,及完成校外實習等四項條件[19]

邦司法考試局於考試前會籌組考試委員會,執行考試出題、評分與安排流程進行等事宜。實際考試內容細部區分為筆試與口試二大區塊。筆試又包含6項科目考試,其中民法領域3科、公法領域2科,刑法領域為1科。考試日程上通常是一天應考一科,總共需歷時六天才能完成所有筆試;以BR為例,單科考試時間為5小時,於考試時可攜帶經考試委員會許可之資料(法典)入內(§ 28 JAPO)。

筆試之出題與評分者以具備法官職務資格為限,凡大學教授或實務人士(如法官、檢察官、律師或公證人)均可擔任。每科考試由二名考官負責評分,「原則上」至少一名考官需為大學教授(即學術領域)[20],惟於實際聘任考官時,未必能確實合乎此要求[21]。至於評分模式係由二名考官各自獨立對考卷給分;若分數差距過大,再由第三位考官評閱,後呈報考試委員會決定(§ 14 JAG NRW)。

口試會於筆試後擇期舉行,部分邦會限制筆試成績合乎一定標準者方得參加口試[22],部分邦則未予以限制[23]。口試考試範圍與筆試相同,考生於進入試場後,會先取得試題,經過一定之準備時間(通常為1小時或45分鐘)後,正式進入口試。口試委員多半為3名,至少一名口試委員須為學術領域背景,一名須為實務領域背景。考試時間為30分鐘左右,3名口試委員均應對考生進行提問。待口試結束後,必修科目考試即告一段落。

評分分標上,德國係採18分制,共分為7個層級:

16-18分:特優(sehr gut);

13-15分:優(gut);

10-12分:佳(vollbefriedigend);

7-9分:尚可(befriedigend);

4-6分:及格(ausreichend);

1-3分:差(mangelhaft);

0分:不及格(ungenügend)。

待口試成績出爐後,即與筆試成績按比例加總後,得出最終必修科目考試之總成績(各邦之計算比例略有不同)。總分高於4.00分以上者,方屬通過此考試。

按聯邦法官法第5d條第5項規定,此項考試僅能重考一次(總計可參加2次),一旦用盡所有機會仍未通過,則無法再參加此項考試,且亦無法於大學中取得學位,此學程即告中斷。惟為鼓勵學生能儘速完成大學學業,各邦多設有「額外重試」(Freiversuch)之機會,若考生未中斷學程,於法定期限內修畢所有課程(如NRW係規定8學期,§ 25 I JAG NRW)後參加必修科目考試,卻未通過者,該次考試不列入聯邦法官法第5d條第5項所限之次數內;換言之,合乎此條件之考生總計可參加此考試3[24]

其後,將重點領域考試與必修科目考試之成績按30%70%之比例加總,得出最終第一次司法考試之成績,高於4.00分以上者,即屬及格。凡通過第一次司法考試者,可謂完成國家考試學程,其將獲頒發「大學法學文憑」(Diplom-Jurist Univ.),並具有「法學士」之頭銜(Jurist (Univ.)[25]

依據德國聯邦司法局公布之2018年數據顯示[26],當年度共有14,653人參加必修科目考試,共10,559人分數達到及格通過考試;其中拿到特優者,僅18人,占約及格者的0.2%,多數考生之成績多介於尚可(4,294人;40.7%)至及格(3,790人;35.9%)之間。若係完整通過第一次司法考試者,則為9,338人,拿到特優者仍係極為少數(24人;0.3%),分標主要落在佳(2,648人;28.4%)與尚可(4,342人;46.5%)之間,顯見在校成績對於最終考試結果有著一定程度的拉抬效果。

(三)預備培訓階段

預備培訓,或稱為「法律實習」(Rechtsreferendariat),其係以§ 5b DRiG為主要依據。預備培訓總共為期2年,期間必須前往之實習地點包括:1.民事法院、2.檢察機關或刑事法院、3.行政機關與4.律師部門以及5.其他自行選定之適宜實習場所。同條第4項規定,於律師單位最少應受訓9個月上,至於其他處所最少各應3個月以上。至於實際的訓練時程安排與執行之細節則委由各邦自行規定。以NRW為例,依序是[27]5個月於民事法院、3個月於檢察機關或刑事法院、3個月於行政機關、10個月於律師部門,以及3個月於自選場所。

開啟預備培訓之首要條件即係通過第一次司法考試,原則上得向全德國辦理預備培訓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28];若申請當下,未必有充裕的實習職位,主管機關得否准其申請(§ 30 III JAG NRW)。至於主管機關於審核受訓申請上,主要會以申請人之地緣關係評斷其候補順序[29]。較有疑義者,係申請參與預備培訓是否存有期限,即通過第一次司法考試後,是否應於固定期限內完成預備培訓。各邦法令原則上就此並未規定,至多僅圖林根邦(Thüringen)明文要求於通過第一次司法考試後4年內應申請參加預備培訓(§ 33 VI Nr. 1 der ThürJAPO[30]。故可認為,一旦通過第一次司法考試後,當事人得自行決定何時開始參與預備培訓,並無法定之期間限制存在。

獲准參與實習者,具有法律實習生之身分(Rechtsreferendar),實習生每月可獲得約1,0001,500歐元左右之生活補助津貼(Unterhaltsbeihilfe),具體額度視各邦實際提供者而定[31]。預備培訓期間,實習生係「全職」參與訓練,故原則上禁止兼任其他職務;至於非常態之兼差,則需主管機關同意。

實習期間,首要之培訓目的在於使實習生瞭解實務運作之態樣。在法院與行政機關的階段,每週需固定聽取講授課程、參與小組討論,以及熟悉具體法律事務之運作,特別係程序法之區塊(包含書狀撰寫、法院審理程序之進行及刑事偵查活動等),結束時尚須通過考試測驗。

待前述公務機關之訓練結束後,實習生即進入律師部門受訓之階段。擬前往何種律師事務所受訓,係由實習生自行向律師事務所應徵,所選擇之事務所亦可能影響實習生未來之職涯規劃,例如是否未來能於該事務所轉為正職或是進入中大型事務所接觸大型商務或國際案件等[32]。因係由實習生自行投遞履歷,故熱門之事務所自然相當搶手,使得第一次司法考試之分數成為能否脫穎而出之關鍵。不過亦因實習結束後需參加第二次國家考試,方便準備考試的小型所也屬可接受的選項之一。此階段實習多半係實際融入律師事務所之運作當中,參與案件處理、於指導下撰寫書狀等,惟因仍有主訓單位安排之小組討論活動需參加,故非全部工作天均在律師事務所內;實習生需不斷兩地折返,故實習地點的選擇通常不會太遠。

最末進入到自選場所階段。原則上此階段之選擇會與實習生未來預期從事之職業類別有關,且選擇之自由程度相當高,無論是到國外機構、大型企業或是前往斯拜爾(Speyer)的聯邦公共行政學院[33]均是可能的選項,故實習生必須對場所之挑選有完善之事前規劃,方能有助於未來求職之順暢。

每結束一階段即會獲得該階段之結訓證書,證書中會針對實習時的各項表現、參與程度、專業能力、業務執行表現及領導能力等項目予以評價。實習生唯有完整獲得各階段所授予之證書,方屬完成預備培訓。

三、第二次司法國家考試

歷經漫長的路程,成為完整法律人的最後一道關卡即係第二次司法國家考試(Die zweite juristische Staatsprüfung)。此考試之測驗目的在於評鑑法律實習生於培訓階段是否有確實獲取應具備之專業知識及職業技能[34]

具體的考試時間,原則上必須緊鄰著預備培訓結束之時點,如NRW即規定,一旦實習結束即應參與第二次國家考試,中間不得有所間隔,且於實習進入第19個月時,所屬高等法院會呈報實習生名單予考試主管機關進行考試時程安排(§ 50 I, II JAG NRW);BR更明確規定,實習生於律師部門階段結束後,應參與第二次國家考試,未參加者視為該次考試未通過(§ 61 I JAPO)。因此,實際運作上,第二次國家考試的時間泰半是在預備培訓期間,律師部門實習一結束後,旋即參加第二次國家考試,待考試結束後再續行自選場所階段之實習。確切之考試時間、地點等資訊會由考試主管機關另行通知考生,考生無須另行報名。嚴格上可視第二次國家考試為預備培訓之一環,用以檢測實習階段之表現與成效;一旦開啟預備培訓,參與第二次國家考試即為實習生之義務。

第二次國家考試如同必修科目考試般,亦分為筆試與口試二階段。惟有別於必修科目考試,第二次國家考試其出題與評分者僅限實務工作者,諸如法官、檢察官、公務員、公證人及律師,而不包含大學教授[35]。考試領域部分,仍係以民、刑、公三大領域為主,然而考試內容更側重於司法官或律師面對實際案件之處理與程序事項之踐行等[36],以驗收過往實習時之成效。在考試科目上,各邦略有差異,少則7科(如柏林),多則11科(如巴伐利亞),單科應試時間為5小時,一日僅考一科,整體筆試時程約半個月至一個月間。

考生在答題模式亦有所更動,過往於第一次司法考試中多係以「意見書模式」(Gutachtenstil)作答,即針對案例事實逐一從程序到實體審視其於法規範下之評價,當中多會假設特定前提以利涵攝事實,目的在檢驗學生對法學知識掌握之完整度。然而,第二次國家考試則係使用「判決書模式」(Urteilstil)答題,其更貼近實際上法院為決定時所用之表達方式,會直接判斷法律要件該當與否及後續之法律效果,較少假設性之評估,聚焦於個案事實上,以做出明確之裁斷。

結束筆試後,通常會間隔一段時間才會通知進行口試,如NRW通常是5個月後舉辦口試,考生多會利用此空檔完成自選場所階段的實習。第二次國家考試的口試流程原則上和必修科目考試時差異不大,然而考題方向多與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實際執行業務之事項有關,且口試委員組成亦僅限實務界人士。此外,筆試與口試占總成績之配分於各邦也略有不同,部分是70%30%,亦有提高口試比重為40%者。

一旦最終成績公布時未獲及格,第二次國家考試尚擁有二次重考之機會(總計可考3次),有別必修科目考試處在於,第二次國家考試得基於改善分數(Notenverbesserung)之目的,申請重新考試;惟此申請必須放棄首次考試之結果,並以重考後之成績為準。故對考生而言,是否要嘗試刷新分數,亦是一番天人交戰。

從德國聯邦司法局公布之2018年數據可知[37],參加第二次國家考試者為8,974人,共7,829人通過考試,及格率約87.2%。乍看下及格率甚高,惟於德國原則上須獲得「佳」以上(10分以上)成績方能順利申請各類司法職位。如以此標準觀之,共有1,753人(特優9人、優183人、佳1,561人)達標,約占應考人數的20%

待第二次國家考試通過後,即取得「候補司法人員」(Assessor)之身分,得視其分數與個人意願自行申請所擬擔任之職務。未來應徵職務,職場上亦多以第二次國家考試之成績於主要判斷依據。

簡析德國法曹培育制度對我國之省思

透過對德國法曹培育制度基本的介紹,可以首先瞭解到,德國在法律人才的訓練思維上,跟我國有著根本上的差異,故若擬引進德國制度入我國的話,必須留意德國在制度設計上之特點以及與我國現行制度間之差異。

一、我國現行大學法學教育之改進可能

首就法學教育而言,我國現行的大學法學教育,仍係以大學為主體,自行設計課程方向並決定授課內容。大學內之課程嚴格上來說和後續之國家考試並無直接關聯,至多因國家考試決定要考哪些科目,「間接」影響大學內之課程規劃。於授課內容上,未必與實務領域有明確之交集;性質上更偏重於知識傳遞,而非協助學生瞭解實務運作並通過考試。鑑此,起碼能確定我國在「教」與「考」面向上,實際上並無緊密的聯繫存在,毋寧是獨立之雙軌制度,未來學生是否要投身國家考試,純屬學生個人之選擇。

反觀德國的制度設計理念,可謂係整套的法律人才「職業培訓制度」,由最前端的基礎知識培養到中段的通過考試以及末端的職前訓練等,乃一條龍式的安排,從中充分體現出歐陸傳統的職業培訓模式與思維。自學生選擇修習國家考試學程起,其戮力之方向與終局之目標即係不斷地克服各類大大小小考試,以便取得完全法律人之資格。如此的制度設計,一方面使得學術與實務的結合甚為緊密,不致發生學校教育與實務運作脫軌的現象,蓋大學有義務教出未來得以投身實務工作之人才;另方面也使學生能目標明確地、有體系性地逐一完成課程目標,並且在有明確實務運作基礎上,學習到法學概念的操作與運用。

我國歷來社會氛圍對於年輕司法人員之專業能力多半有所質疑,實常見有「恐龍法官」之譏,而大學教育與實務運作嚴重脫節,亦多被嘲諷為係「象牙塔」中的學者。我國法學教育所面臨之問題,導入德國職業訓練模式無非係可行的解方之一,惟是否適宜仍有待觀察。

同前所述,通過考試對德國法律系學生而言實至關重要,第一次司法考試甚至係其畢業之條件,若無法通過該考試,即無法取得文憑,過往之努力將付諸東流,化為泡影。因此,無論係課業或考試壓力往往壓得德國學生喘不過氣來,在整個學習的過程中更是不容一步差池,只能不斷力求最佳的表現。龐大的壓力導致德國學生未必能如預期地完成所有學業,不少人選擇中途放棄或轉換跑道[38]

此甚至相當程度影響到法律學院之招生,如梅克倫堡-西波美拉尼亞邦(Mecklenburg-Vorpommern; MV)於2008年前尚有兩所大學有提供法律國家考試學程,其後關閉羅斯托克大學(Universität Rostock)的國家考試學程,且法律學院改以LL.B.學程為主,至於擬循傳統路徑成為法律人者,則集中至格來斯瓦德大學(Universität Greifswald)就讀。更嚴峻的問題在於,作為邦內唯一一間能供應國家考試學程畢業生之大學,其每年約招收300名左右新生,然而只有四分之一的學生能夠順利畢業,最終僅5060名學生能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取得正式資格[39]。嚴重的人力匱乏,使得該邦法律專業人士新血補充的速度,遠遠追不上屆齡退休的人數。導致此狀況之原因繁多,不乏MV本身係經濟發展較弱勢的邦,學生寧願鄰近的漢堡或柏林等大城市就讀法律系,另也包含參與國家考試學程所需付出的成本過大等。

硬性的制度改變是否必然帶來整體法學教育體系的變革,本文於此持保留態度,至少對莘莘學子而言,有無必要再增添額外的學習壓力,實值得深思。我國並非不能選擇採取德國式的高張力學程規劃,惟此種變革無法忽視現實的就業問題;換言之,學生在投注大量青春與肩負龐大壓力自法律學院畢業後,其未來可預期之執業榮景與薪資水平,是否真的「值得」。一旦當此答案為否定時,無論制度設計多精美完善,終究未必能吸引真正優秀的人才前來就讀。

德國法學教育執行上,有許多值得參考的優秀作法,惟完全仿效國家考試學程式的作法,恐未必適宜。質言之,在不將「教」與「考」相互掛勾之前提下,我國法學教育仍應正視法律系畢業生未來與職場接軌之需求,無論係國家考試或實務運作,均係我國於未來法學教育規劃上所應著重之區塊。

二、德國國家考試模式與我國制度之比較

我國目前係將司法官與律師合併考試,至於公證人與高階公務員則不屬之,後者之考試科目亦與前者有一定之落差。在考試題目設計上,迭經多次改革,已由傳統偏向單點處理之申論題,改變為單一案例需通盤判斷其法律爭點之實例題。出題與評分者亦廣泛由學術與實務領域中聘任,不至出現考題與實務運作發生落差之情事。至少在題型的設計與安排上,尚未與德國存有顯著之差異或有需特別改進之處。

值得討論者乃現行我國司法考試及格率之問題。於司法考試導入400分門檻後,實際通過考試比例,約由過往之10.89%(以一試應考人數計),降至6%8%間,並引發及格門檻過低之爭議[40]。論者即有認為參酌德國第二次國家考試之及格門檻,縱使僅考量「佳」以上之人數,仍占應考人數約20%左右,以此質疑我國現行之及格門檻過於苛刻。

首應強調者在於,德國司法國家考試均係採「及格制」,即設有明確之分標存在,高於該分標者方能通過考試,而非如我國過往律師考試係採「比例制」,即不論實際表現之優劣,一旦擠身於該比例之人數時,便能通過考試,導致考試通過與否並非繫諸客觀評分標準,反而係該年度有多少人應考。再者,德國之法學訓練模式係由大學即開始,並將大學成績列入第一次司法考試計分內,德國學生於大學階段即已不斷接受考試之洗禮與淘汰,更遑論最後需通過第一次司法考試方能取得參加第二次國家考試之敲門磚。實際通過必修科目考試者,單由2018年之數據觀之,亦僅72%,即意味著當年度有28%之學生無法於大學法律系中畢業,足見其整體競爭強度之高。

反觀我國現行律師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僅需修畢一定學分即可應律師考試,從源頭即全無把關可言,若再任由應考人數比例來決定得否通過考試,可謂極其荒誕之人才篩選模式。單看數據或可認為德國第二次國家考試達一定分標以上者之比例甚高,惟制度之參酌與比較必須整體性的通盤觀察,絕非單由個別之數值便斷定我國當前施行之制度存有瑕疵需比照他國改進。

另值參酌處在於德國律師人數之比例。依據德國聯邦律師公會之數據顯示,2020年德國登記在案之律師為165,901[41],另德國於2020930日之總人口數為83,190,556[42],平均約每501人可分配到1名律師。至於我國律師人數,依法務部2019年之統計顯示,已領取律師證書者為18,028[43],該年度我國總人口為23,603,121[44],平均每1,309人可以分配到1名律師。我國是否應提升律師總數以促使人民更易獲取法律專業服務,容有討論空間;惟此尚應與我國鄰近國家比較,並考量現實之市場需求等因素,本文對此無從驟下定論。

三、以德國實務訓練模式為我國未來改革之借鏡

最末即進入我國當前之司法官及律師之實務訓練模式是否宜比照德國制度為修正之探討。

整體而言,合訓本身確有其優點存在,蓋對受訓者而言可完整瞭解所有單位之運作狀況,這對未來投身職場辦理各式案件時,應有相當之助益在。惟一旦合訓時,必然會牽涉到既有資源量體得否支撐所有通過考試之準司法人員一口氣湧入訓練場所。既然實務訓練部分係與考試階段相結合,而於訓練完成後方取得正式資格,則傳統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受委託辦理之律師職前訓練,自然會與現行司法官訓練相合併,且當整體定位為國家考試之一環時,訓練期間是否應給予津貼亦屬需考量之問題。

德國目前在預備培訓的執行上,亦面臨資源分配不均之狀況。其首要之問題自然是通過第一次司法考試者為向高等法院申請實習職位,往往需歷經極度漫長的等待,且又基於未來職涯的考量,大城市的實習機會更是搶破頭。坊間甚至會建議申請者在這漫長的等待時間中,可以考慮出國攻讀LL.M.學位以迎合律師市場需求、進入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務熟悉環境,甚至攻讀博士等[45]

縱使申請到實習職位,為了後續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實習生們亦是須煞費苦心,期間不僅要陸續應徵律師事務所的實習職缺、尋找未來自選場所實習的單位,更要用心準備第二次國家考試。這使得實習生在律師部門階段即產生「潛水」(Abtauchen)的問題。「潛水」之意思係指實習生與事務所達成協議,約莫在第二次國家考試前4個月左右,即不再辦理事務所內業務(甚至可以不用去事務所),以便專心致志準備國家考試[46]。想當然爾這種潛水行為是不獲鼓勵的,因為不啻於架空此階段實習的目的,純粹淪為實習生準備考試的時間;然而通過國家考試終究比較重要,不少實習生仍會選擇捨棄此階段之實習機會,全力備戰國家考試。

另成為德國當前面臨之問題者,尚包含過少候補司法人員願選擇擔任法官與檢察官之現象。法律實習生既均係合考、合訓,待求職階段方分流自行選擇,則於最終選擇上難免會受到市場因素之影響。根據預估,德國於2030年將有40%之法官與檢察官退休,勢必會產生龐大的人力缺口[47]。肇因於戰後嬰兒潮所湧現的人力匱乏,迫使德國必須提前因應此問題,否則法院的案件處理能力可能因此壓潰,也因此不斷釋出大量職缺以填補缺口[48]。此帶來的影響在於,一方面德國政府必須盡可能的吸引律師願轉任司法官,同時於聘任新司法官時,也不得不降低錄取分數之門檻,不再堅持傳統以9分以上為界之標準。然而對於法院來說,各大律師事務所更是強力的潛在競爭者,從事律師業不僅薪資遠較司法官為高,其業務負擔量亦較司法官為輕,且生活更為自由。這使得大量新血選擇加入律師業而非成為司法官,且被迫向下調整的司法官錄取分數,亦引來質疑是否會影響到司法審判的水平[49]

我國目前似亟欲將司法官訓練與律師訓練合併舉行,待訓練結束後再分流。參酌德國的經驗,無可避免的即係資源分配的問題。以2020年之司法考試為例,二試通過之人數為862[50],若假定此862人均投入為期1年的實務訓練中,則無論係司法官學院或律師研習所,甚至包含能提供實習職位之律師事務所,有無如此充分之能量得以消化此人數,即屬一旦合訓時,首應正視之問題。

此外,於合訓結束後,若係由取得資格者自行決定未來職場,則不得不預先思考市場因素帶來之影響。固然目前法律系學子及社會普遍氛圍認為擔任司法官,無論係薪資待遇或社會地位均較律師為優,使得成績優秀者會優先選填司法官擔任。惟早在律師考試首度放寬之時點,當時因律師數量稀少且薪資遠勝於司法官,反而使多數法律系畢業生願擔任律師而非司法官。此部分交由市場機制決定固無問題,惟考量到作為公職人員之司法官每年仍需補充一定員額維持司法體系運作,故合訓後之配套措施,亦宜一併考量。

結論

司法權作為民主國家權力分立重要的基柱之一,其公正性與專業性影響人民對政府之信賴甚劇。我國歷經過往專制威權統治,致使人民始終對司法抱持存疑的態度,更遑論司法貪瀆及媒體推波助瀾下,造成司法公信力長期不彰。我國總統府於2016年後逐步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希望能改革我國司法體制之弊病並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任。其中即包括「落實法律專業人員學、考、訓、用」為目標之議題,並規劃將司法官與律師之考試與訓練統籌整合,由源頭提升司法人員之品質。基此進而衍生出考試院所研擬之合考、合訓方案。

該方案目前仍相當概略,故於細部規劃上有參酌外國立法例之必要。我國長期以來於法律體系上多所師法德國,且德國在其法學教育與實務運作上早已累積豐厚之經驗與穩固之論理基礎,確有借鏡之必要。與此同時,由德國具體運行經驗中亦可發現其中可能存有之缺失或問題,以供後續擬繼受相關制度之我國預先知曉並採取可能之改善手段。

透過前述之介紹與分析,足以認知到德國的法學教育體系實建立在高強度及扎實的法學訓練上,藉由不斷的測驗與淘汰,確保最終能抵達終點者已具備完整且全方面的法學專業能力,能勝任任何職位。此制度設計除涉及德國長久以來之職業培訓傳統,更突顯出德國對於法律專業人才的重視程度,唯有通過如此艱困的培訓過程,方能以「法律人」(Jurist)稱之。至於在實際執行上,國家更是需投注大量資源在法律人才的培育上,其中資源應如何配置以及如何確保資源之供應與品質均能維持相當的程度,更屬制度規劃上應考量之要點。

惟我國在改革的路徑上所必須留意者在於,應通盤理解外國施行某項制度緣由與其整體設計脈絡,方能有效掌握值得繼受之重點何在,絕非片段、零碎地見到外國存有某項制度,便亟欲引入;粗糙地制度繼受,終究僅會發生橘逾淮為枳之慘事。進而回到我國司法人員培訓改革之議題上,固然合考、合訓有其實踐上之優點,惟更重要者在於資源之整合與調配,方能確實且有效地維持一貫的訓練品質,此亦係未來在制度設計上無從迴避的現實議題。

 


[1]楊淳卉,大變革!司法、法制職公務員「一起考試 再分流」,自由時報,2021311日,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463948(最後瀏覽日期:2021/04/30)。

[2]競合立法(Konkurrierende Gesetzgebung)係指就特定事項,邦與聯邦均有立法權限,惟聯邦與邦就同一事項均定有法規範時,應優先適用聯邦法令。

[3]除司法官與律師外,依聯邦公證人條例(Bundesnotarordnung; BNotO)第5條規定,僅限取得法官職務資格者,方能申請擔任公證人,故公證人亦屬德國「完全法律人」可能選擇之職業類別之一;此外,依聯邦公務人員職系辦法(Verordnung über die Laufbahnen der Bundesbeamtinnen und Bundesbeamten; BLV)第21條第2項規定,具法官職務資格者,亦得申請擔任非技術性之高等聯邦公務人員。

[4]此於同法第5a條即就大學法學教育應教授之科目為綱領性之規定。

[5]國家考試學程屬德國採行教考合併體制下之特殊產物,除法律類別外,其他如醫師、藥師、獸醫師及牙醫師等,各有專屬之國家考試學程。目前德國允許開設法律類別國家考試學程之大專院校共43所,其中包含兩間私立學院(EBS Universität, Bucerius Law School)和一間空中大學(FernUniversität in Hagen)。

[6]德國於採納波隆那進程(Bologna-Prozess)之學位授予體系後,亦於部分大學有開設法學士(Bachelor of Laws)學程,惟縱使取得法學士學位,仍不具參與司法考試之資格,無法成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

[7]相關之內容參考海德堡大學(Universität Heidelberg)法律學系之學程介紹,Juristische Fakultät der Universität Heidelberg, Fachstudienberatung, https://www.jura.uni-heidelberg.de/studium/studienberatung/fachstudienberatung.html [30.04.2021].

[8]通常約6門課:民法一與二(Zivilrecht I und II)、刑法一與刑法二(Strafrecht I und II)、國家法一與二(Staatsrecht I und II)。此外尚須修習一門法律史(Rechtsgeschichte)相關課程。

[9]此部份視各學校學則而定,有學校可嘗試2次(總計3次),有學校僅能嘗試1次(總計2次)。

[10]中間考試並非專指某項特定考試,而係指基礎學程中所有修業條件之集合名詞。

[11]修習主要學程之課程,並不以通過中間考試為先決條件。

[12]如海德堡大學。

[13]如漢堡大學,因此共分為課堂報告、筆試與口試等三階段。

[14]如波茨坦大學。

[15]過往德國之司法考試會劃分為第一次與第二次「國家考試」(Staatsexamen),但於2003年修法後,因於第一次考試中採納30%之在校成績(重點領域考試),故第一次考試不再以「國家」考試稱之;惟第二次「國家」考試仍由各邦舉辦,故依舊稱為國家考試。另因重點領域考試係屬大學內部自行舉辦之考試,尚有稱之為「大學考試」(Universitätsprüfung),得以與國家考試之性質相區隔。

[16] Rechtswissenschaftliche Fakultät WWU Münster, FAQ zur praktischen Studienzeit (PDF), https://www.jura.uni-muenster.de/de/studium/klassisches-jurastudium/praktika/faq-zum-thema-praktische-studienzeit/ [30.04.2021].

[17]例如於實際作答時,即相當強調「意見書模式」(Gutachtenstil),以固定之論述模版,按既定順序逐一審查所遭遇到的法律案例。

[18]此兩邦內所設之法學院數量為全德之最(各有7所),另根據德國聯邦司法局(Bundesamt für Justiz2018年之統計,參與司法考試之人數,亦以此兩邦為大宗;基於其具相當標竿之特性,故擇定此兩邦之細部規定為介紹。Sieht Bundesamt für Justiz, Juristenausbildung, https://www.bundesjustizamt.de/DE/Themen/Buergerdienste/Justizstatistik/Juristen/Ausbildung_node.html [30.04.2021].

[19]NRW規定至少需4學期(§ 7 I JAG NRW),BR則是要求7學期(§ 22 I JAPO)。此外因舉辦司法考試為各邦事務,故通常會要求至少應於該邦所在之法學院就讀一定學期,方得向該邦司法考試局申請應試(NRWBR均要求2學期)。

[20]§ 14 II JAG NRW; § 30 I JAPO.

[21]NRW曾發生過考官中學術界人士過少,遭考生一狀告上法院之情事,法院最終認為其考官比例組成尚未違反有關規定,OVG NRW - 14 A 2995/19.

[22]BR規定,必須筆試6科總分高於3.80分,且必須3份以上試卷未獲得低於4.00分之評價者,方能參加口試,§ 31 II JAPO.

[23] NRW並未設定得參與口試之筆試成績門檻,惟當筆試6科總分未達3.50分或有4科以上評分低於4.00分時,視為未通過必修科目考試,§ 20 JAG NRW.

[24]惟僅「不及格」(nicht bestanden)者方得重考,若已及格者,則不具重考資格;換言之,未允許考生利用重考來刷新成績。

[25]對照我國現行之學位分野,約為學士或碩士之間,可視為係碩士學位。

[26] Bundesamt für Justiz, Juristenausbildung 2018, https://www.bundesjustizamt.de/DE/SharedDocs/Publikationen/Justizstatistik/Juristenausbildung_2018.pdf [30.04.2021].

[27] Ministerium der Justiz Nordrhein-Westfalen, Ablauf des Vorbereitungsdienstes nach dem JAG NRW 2003, https://www.justiz.nrw.de/Gerichte_Behoerden/landesjustizpruefungsamt/juristischer_vorbereitungsdienst/0ausbildungsplaene/ablauf_vorbereitung.pdf [30.04.2021].

[28]各邦原則上會定期進行招聘,惟招聘之頻率不一,部分邦每月釋出職缺,部分邦可能一年二次。

[29]此基於各邦預備培訓所能提供之資源考量,得以申請者之第一次司法考試非於該邦完成為由否准申請(§ 30 VI JAG NRW)。受訓資源窘迫之狀況,例如柏林即因申請受訓之人數過多,被迫以第一次司法考試成績區分等候順序,分數低於10分者,等待時間甚至長達2226個月,Kammergericht Berlin, Wartezeit, https://www.berlin.de/gerichte/kammergericht/karriere/rechtsreferendariat/bewerbungsverfahren/wartezeit/ [30.04.2021].

[30]巴登符騰堡邦(Baden-Württemberg)原先亦有類似之規定,惟於202012月修法,將4年申請期限予以刪除(§ 5 II JAG BW)。

[31] LTO, Das "Gehalt" im Jura-Referendariat, https://www.lto-karriere.de/jura-referendariat/verguetung [30.04.2021].

[32]部分律師事務所會提供實習生額外津貼,此亦成為挑選事務所時的考量要點之一。

[33]類似於我國的文官學院。

[34] § 47 JAG NRW; § 57 II JAPO.

[35] § 60 II JAPO

[36]如程序法、執行法或部分行政專法即屬命題之重點。

[37] Bundesamt für Justiz (wie Fn. 26).

[38] Gina Kutkat, Wenn das Traumstudium anders ist als gedacht, kann ein Fachwechsel das Richtige sein, fudder, 12.04.2018, https://fudder.de/wenn-das-traumstudium-anders-ist-als-gedacht-kann-ein-fachwechsel-das-richtige-sein--151444892.html [30.04.2021].

[39] Silke Hasselmann, Zu wenig Nachwuchs-Juristen, Deutschlandfunk, 04.02.2020, https://www.deutschlandfunk.de/mecklenburg-vorpommern-zu-wenig-nachwuchs-juristen.680.de.html?dram:article_id=469504 [30.04.2021].

[40]陳淑敏 謝其文,律師考試下週登場 去年錄取率僅6.12%,公視新聞網,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88960(最後瀏覽日期:2021430日)。

[41] Bundesrechtsanwaltskammer, Entwicklung der Zahl zugelassener Rechtsanwälte von 1950 bis 2020, https://brak.de/w/files/04_fuer_journalisten/statistiken/2020/entwicklung_zugelasene_rae_zahlen_2020.pdf [30.04.2021].

[42] Statistisches Bundesamt, Bevölkerung nach Nationalität und Geschlecht, https://www.destatis.de/DE/Themen/Gesellschaft-Umwelt/Bevoelkerung/Bevoelkerungsstand/Tabellen/zensus-geschlecht-staatsangehoerigkeit-2020.html [30.04.2021].

[43]法務部,本國律師人數,https://www.rjsd.moj.gov.tw/rjsdweb/common/WebList3_Report.aspx?list_id=1527(最後瀏覽日期:2021430日)。

[44]內政部戶政司,全國人口資料庫統計地圖,https://gis.ris.gov.tw/(最後瀏覽日期:2021430日)。

[45]甚至有建議可考慮出國旅遊或短暫當YouTuber之類的,Lucas Kleinschmitt, Ablauf des Jura-Referendariats: Stationen und Examensvorbereitung, juratopia, https://www.juratopia.de/ablauf-rechtsreferendariat [30.04.2021].

[46] Sinan Akcakaya, Das „Abtauchen“ in der Anwaltsstation, JurCase, https://jurcase.com/das-abtauchen-in-der-anwaltsstation/ [30.04.2021].

[47] heute-show, Deutschlands Justiz: überlastet und überaltert, ZDF, 27.11.2020, https://www.zdf.de/comedy/heute-show/what-the-fakt-justiz-richter-staatsanwaelte-ueberlastet-ueberaltert-jura-corona-102.html [30.04.2021].

[48] Peggy Fiebig, Zu wenige Richter und lange Justiz-Verfahren, Deutschlandfunk, 15.02.2021, https://www.deutschlandfunk.de/juristen-mangel-in-deutschland-zu-wenige-richter-und-lange.724.de.html?dram:article_id=492591 [30.04.2021].

[49] Peggy Fiebig (wie Fn. 48).

[50]考選部,109121 109年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Report/wFrmExamStatistics.aspx(最後瀏覽日期:2021430日)。

作者 蔡麒亞 國際社會觀察家

最近更新: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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