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擊數:108
- 發佈:2025-09-05
香港於2019年爆發反送中運動,中共政權於2020年於香港訂立「港版國安法」。英國政府為保障香港人在回歸後,可享有民主自由而與中共政權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可謂「名在實亡」。2021年時任英國首相約翰遜(Boris Johnson)在「港版國安法」通過後,宣布將擴大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持有人在英國的居留權和移民途徑(即BNO簽證)。持BNO護照的香港人及其家屬可以申請在英國居留5年,之後可以申請定居,並在12 個月後有權申請入籍。時任英國首相約翰遜(Boris Johnson)更表示,這一舉措「履行了」英國與這片前英國殖民地之間「深厚的歷史聯繫和友誼」。
然而,英國政府於2025年發佈英國移民政策白皮書(UK Immigration White Paper),當中提及英國居留要求延長至10年。這份政策白皮書便帶出了以下兩個問題:一、有關政策的改動又是否影響到BNO簽證?二、英國政府又如何回應這個問題,其回應又是否合情合理?必須先了解英國與香港在歷史上的關係、英國國籍法的歷史變化、英國國籍法與香港的特殊情況,以及BNO又是一怎樣的產物。
香港割讓予英國的歷史
香港割讓予英國,實為近代世界地緣政治與殖民擴張史中一重要篇章,其影響深遠,至今仍形塑著香港的社會、政治與文化面貌。此一歷史進程並非單一事件,而是一系列複雜交織的政治、經濟與軍事因素所共同催生的結果。
話說19世紀,大英帝國正值其擴張巔峰,亟需開拓新的市場與資源,以支撐其蓬勃發展的工業體系。中國,這個古老而龐大的帝國,自然而然地進入了英國的視野。然而,當時的清朝政府實行閉關鎖國政策,對外貿易限制重重,嚴重阻礙了英國的商業利益。為打破此一僵局,英國遂以鴉片貿易作為突破口。
鴉片戰爭,實質上是英國為維護其在華商業利益而發動的一場侵略戰爭。清政府的禁煙行動觸動了英國的利益,英國遂以此為藉口,於1840年悍然發動第一次鴉片戰爭。清軍在英國先進的軍事力量面前不堪一擊,節節敗退。1842年,清政府被迫簽訂喪權辱國的《南京條約》,將香港島割讓予英國。
《南京條約》的簽訂,標誌著香港殖民地時期的開始。然而,英國的野心並未就此止步。1856年,英法聯軍再度發動第二次鴉片戰爭,清政府再次戰敗,被迫於1860年簽訂《北京條約》,將九龍半島南部(界限街以南)及昂船洲割讓予英國。此後,香港的領土範圍進一步擴大。
1898年,英國又以租借為名,迫使清政府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將新界及周邊235個島嶼租借予英國,租期99年。至此,香港的範圍包括香港島、九龍半島南部及新界,奠定了現代香港的地理基礎。
最初的英國公民身分
在英國普通法體系下,公民身分的認定具有與生俱來的特性。此一原則基於一種假設:凡於英國領土上出生者,皆自然地受到英國君主的庇護,並因此對君主產生一種「恩義的感激之情」(debt of gratitude)。這種感激之情,進而轉化為對君主「自然而生的忠誠」(natural allegiance),構成公民身分的基礎。隨著屬地主義(jus soli)原則的確立,凡在英國領土上出生之人,無論是位於英國本土、自治領,或是直轄殖民地,皆被視為英國臣民。大英帝國的擴張,使得「英國人」的定義不再局限於在英國本土出生者,而是涵蓋了整個帝國內的出生人口。
然而,在大英帝國擴張的初期,居住於新併入領土的人民,並無直接歸化入籍的途徑。此一問題在1844年、1847年及1870年《入籍法令》陸續頒布後,才獲得解決。這些法案的通過,不僅確立了歸化入籍的法律框架,也反映了英國政府對於帝國內不同族群的公民權益的逐步重視。
因此香港自1842年起,凡在英國實際管治範圍內出生者,皆可被視為英國臣民。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香港」指的是英國實際控制的區域。例如,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之前,於該地出生者,並不自動具備成為英國臣民的資格。這突顯了領土控制對於公民身分認定的重要影響。
《1847年外國人入籍法令》的頒布,進一步擴大了《1844年入籍法令》的適用範圍,使其涵蓋所有英國領土及殖民地。更重要的是,1847年的法令不僅確立了外國人歸化入籍的途徑,更允許外籍女性透過與英國臣民結婚,取得英國臣民的身分。此一規定體現了當時英國社會對於性別與國籍之間關係的特定觀念,也反映了在帝國擴張過程中,英國政府對於人口結構和社會融合的考量。
綜上所述,英國普通法下的公民身分認定,是一個隨著歷史發展而不斷演變的過程。從最初基於「恩義的感激之情」的忠誠義務,到後來透過屬地主義和入籍法令進行規範,英國的公民身分制度,不僅反映了其法律體系的獨特性,也體現了其在帝國擴張過程中,對於不同族群和性別的權益考量。
1914年英國國籍及外國人身分法令
《1914年英國國籍及外國人身分法令》於1915年元旦正式生效,此舉在英國國籍法制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標誌著英國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系統性地規範了其國籍相關事宜。儘管該法令在實質內容上並未帶來顛覆性的變革,但其在法律條文中明確將香港納入「英皇陛下領土」的範疇,這一點對於香港的法律地位以及香港居民的身分認同,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換言之,凡與香港產生關聯之人,皆可依據該法令獲得英國臣民的身分,這無疑為當時的香港居民提供了一種法律上的歸屬感。
1941年12月25日至1945年8月15日,香港經歷了二戰期間的日治時期,這段時間香港淪陷,社會秩序與民眾生活均遭受了嚴重的衝擊。然而,在法律層面上,日治時期並未對香港居民的英國國籍身分造成實質性的影響。除非個別情況,例如某人的父親為「敵國子民」(在此背景下特指與日本臣民結婚),否則,香港居民原有的英國國籍身分並未因此而喪失或改變。這意味著,即便在被日本佔領的特殊時期,英國政府仍然堅持對香港居民的國籍保護,體現了英國在維護其海外領土及臣民權益方面的決心。
更深入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1914年英國國籍及外國人身分法令》的出臺,以及其在日治時期對香港居民國籍身分的持續保障,反映了英國在殖民地治理方面的一貫策略。一方面,通過賦予香港居民英國臣民的身分,英國政府得以加強其在香港的統治合法性,並藉此鞏固其在遠東地區的影響力。另一方面,這種國籍上的歸屬感,也有助於提升香港居民對英國的認同感,進而促進香港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國籍制度安排,也在日後香港的政治發展中,埋下了伏筆,對香港的社會結構和身分認同產生了長遠的影響。
總之,《1914年英國國籍及外國人身分法令》不僅是英國國籍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更對香港的歷史發展產生了不可磨滅的影響。它不僅確立了香港居民的英國臣民身分,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香港的社會結構和身分認同,其影響至今仍然可以在香港社會中感受到。
二次世界大戰後殖民地獨立運動與英國的權力轉型
二戰期間,許多殖民地人民為支持盟軍作戰而付出了巨大的犧牲,這使得他們更加意識到自身在帝國體系中的不平等地位。同時,戰爭也削弱了英國的實力,使其難以繼續維持龐大的殖民帝國。此外,國際社會對於民族自決的呼聲日益高漲,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也積極推動非殖民化進程。
在殖民地內部,民族主義思潮的興起是獨立運動的內在動力。以印度為例,甘地領導的非暴力不合作運動,以及尼赫魯等政治家的積極奔走,都極大地推動了印度獨立的進程。在非洲,各種民族解放運動組織如雨後春筍般湧現,他們通過政治宣傳、罷工示威甚至武裝鬥爭等方式,向殖民統治發起了挑戰。
面對殖民地獨立運動的壓力,英國政府最初的反應是試圖維持現狀,採取高壓手段進行鎮壓。然而,隨著獨立運動的日益壯大,以及國際社會的壓力,英國政府逐漸意識到,單純依靠武力鎮壓並非長久之計。
因此,英國政府開始調整策略,採取漸進式的改革,試圖通過政治讓步來換取殖民地的合作。例如,英國政府逐步放寬殖民地的政治參與度,允許當地人民參與選舉和政府管理。同時,英國政府也開始與殖民地領導人進行談判,商討獨立的具體方案。
印度是英國殖民帝國中最重要的一塊領地,其獨立進程也最為複雜。由於印度國內存在著嚴重的宗教衝突,印度獨立最終演變為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分裂。儘管如此,英國政府最終還是選擇了放手,於1947年正式批准印度獨立。
在非洲,各殖民地的獨立進程各不相同。一些殖民地如迦納,通過和平談判實現了獨立;而另一些殖民地如阿爾及利亞,則經歷了漫長而血腥的戰爭才獲得獨立。總體而言,英國政府在非洲的殖民政策相對靈活,能夠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策略,避免了大規模的流血衝突。
隨著殖民地的紛紛獨立,英國的殖民帝國也走向了瓦解。然而,英國並沒有因此而一蹶不振,而是積極轉型,試圖與前殖民地建立一種新的關係。其中,最重要的舉措就是成立了「英聯邦」(Commonwealth of Nations,台灣譯作大英國協)[1]。
英聯邦是一個由英國及其前殖民地組成的國際組織,其成員國在政治、經濟和文化等領域保持著密切的合作關係。英聯邦的成立,不僅有助於維護英國的國際影響力,也為前殖民地提供了發展的機會。通過英聯邦,英國與前殖民地之間的關係從原來的宗主國與殖民地的關係,轉變為平等互利的合作夥伴關係。
1948年英國國籍法令與「英國臣民」共同標記
1948年,在英聯邦各國政府首腦齊聚一堂的會議上,達成了一項劃時代的共識,這項共識將對英聯邦內部的國籍法產生深遠的影響。會議的核心決議在於,英國及其轄下的各自治領土將各自制定並實施屬於本國的公民身份制度。然而,為了維繫英聯邦整體的象徵意義與歷史連結,所有成員國的公民將共同保留「英國臣民」的身份,作為英聯邦這個龐大帝國的共同標記。
具體而言,英國於1948年頒布的《英國國籍法案》創設了一種全新的公民身份,名為「聯合王國及殖民地公民」(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簡稱CUKC)。凡是與英國本土或其所轄殖民地具有緊密關聯的英國臣民,皆有資格取得此公民身份。這種緊密關聯可以體現在多個方面,例如在當地出生、擁有當地血統,或是長期居住於當地等等。換言之,這項法案旨在將那些與英國及其殖民地有著切身利益關係的人們納入CUKC的範疇。
此外,該法案也明確規定,「英國臣民」一詞可被視為「英聯邦公民」的別稱。這項規定進一步強化了英聯邦成員國之間的聯繫,並突顯了成員國公民在某種程度上所享有的共同身份認同。
《1948年英國國籍法案》於1949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根據法案規定,任何人在1949年1月1日或之後出生於「聯合王國或殖民地」者,皆自動成為CUKC。這項規定確立了出生地原則在認定CUKC身份上的重要性。
對於那些在1949年12月31日已經具備英國臣民身份的人而言,法案也提供了成為CUKC的途徑。他們可以透過辦理聲明書的方式,正式取得CUKC的身份。最初,辦理聲明書的手續截止日期被設定在1949年12月31日。然而,為了給予更多人申請的機會,英國政府於1959年頒布了《英國國籍法案》,將辦理聲明書的期限延長至1962年12月31日。
值得注意的是,在1958年、1964年及1965年通過的《英國國籍法案》也曾對申領聯合王國及殖民地公民的資格進行過微幅的修訂。這些修訂雖然幅度不大,但反映了英國政府在公民身份認定上的持續調整與完善。例如,某些修訂可能涉及對特定情況下的申請者放寬資格限制,或是針對特殊案例做出更為明確的規定。
英聯邦入境法令
在 1962 年《英聯邦移民法案》生效之前,英聯邦公民享有自由遷徙至英國並在此永久定居的權利。然而,隨著 1960 年代來自非洲與亞洲前殖民地的大規模移民湧入,英國政府相繼頒布了《1962 年英聯邦移民法案》與《1968 年英聯邦移民法案》,旨在收緊針對英聯邦公民進入或定居於英國本土及其附屬島嶼(包含海峽群島與曼島)的相關權利。
具體而言,《1962 年英聯邦移民法案》引入了「就業許可證」制度,要求大多數英聯邦公民在英國工作前必須先取得許可證。這項措施顯著限制了移民的數量,特別是來自加勒比海地區的移民,他們在戰後時期曾被鼓勵前往英國填補勞動力短缺。
《1968 年英聯邦移民法案》則進一步收緊了移民政策,該法案的頒布背景是東非地區(肯亞、坦尚尼亞、烏干達)的英國籍亞洲人面臨日益嚴峻的政治壓力與歧視,他們紛紛湧入英國。該法案規定,只有與英國具有「實質聯繫」(例如,父母或祖父母出生於英國)的英聯邦公民才擁有進入英國的權利。此舉被廣泛批評為帶有種族歧視色彩,因為它主要影響了有色人種移民。
1971 年,《移民法案》正式生效,居留權的概念首次被引入英國法律體系。根據該法案,只有當 CUKC(英國及殖民地公民)與英聯邦公民本人、配偶、父母或祖父母與英國或其附屬島嶼存在關聯時,才具備居留權。這項法案造成部分英國國民喪失了自由進出英國的權利,實屬罕見。英國政府雖認為該法案有助於暫時緩解移民潮,但最終證明其僅能治標,無法治本,為日後影響深遠的《1981 年英國國籍法案》埋下了伏筆。
《1981 年英國國籍法案》對英國國籍法進行了全面改革,將國籍的取得方式主要限定為血統主義,而非出生地主義。該法案將英國公民分為「英國公民」、「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和「英國國民(海外)」等不同類別,不同類別的公民享有不同的權利。這項法案對香港居民的影響尤為深遠,因為它改變了香港居民取得英國公民身份的途徑。
因此,早在 1984 年《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之前,英國政府已透過上述一系列法案,不斷收緊針對香港的入境政策。這些政策不僅反映了英國國內對移民問題的擔憂,也體現了英國政府在處理與前殖民地關係時所面臨的複雜挑戰。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法案的實施對英國社會的多元文化構成、種族關係以及國際形象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與香港人的英國屬土公民身份
《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是一項影響重大的法令,因為它不單止創設數類英國公民身份,同時又對英國殖民地類別進行重新命名。該法令將所有英國擁有的殖民地悉數命名為英國屬土。此法令同時廢除了英國及殖民地公民(CUKC)身份,取以代之為三個在1983年1月1日生效的公民身分:
英國公民(英國和英國皇家屬地的居民)
英國屬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簡稱BDTC,為直轄殖民地而設)
英國海外公民(簡稱BOC,一種不能繼承的國籍,為不能成為英國公民、英國屬土公民或其他國家的國民者而設)
法例規定所有憑香港關係取得英國及殖民地公民身份,又或在1983年1月1日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人士,皆成為英國屬土公民。另法例又訂明,英國國籍不能透過血統的關係,自動繼承給生於英國以外或其屬土的人士。
1985年香港法令與BNO身份
1970年代末,隨著新界租期將在約20年後屆滿,中、英政府開始就香港前途展開談判。 1984年12月19日,雙方代表簽署《中英聯合聲明》以後,香港前途塵埃落定,香港主權將於1997年7月1日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該聲明提出兩國將展開一系列的談判,以確保香港主權順利移交。對於主權移交的消息,當時普遍使香港人對前途感到擔憂。為了有效控製香港人移民到英國及其他地方,以及增強香港人對香港前途的信心,一系列針對香港居民的《英國國籍法令》遂自1985年起陸續制定。
在聯合聲明簽署後,當時擁有英國屬土公民身分的香港人約有350萬名,另外約有200萬香港人應具資格申請為英國屬土公民。在主權移交以後,他們將會失去上述身份,並完全成為中國公民。當時香港人口超過500萬,是眾英國屬土中最多的。儘管受到英國國籍法制約,不少條件較好的香港人在1980至1990年代陸續移居海外。
《1985年香港法令》制定了一款名為英國國民(海外)(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簡稱BN(O))的新英國國籍,專門讓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申請,而任何有意申請的香港英國屬土公民,都可以取得這種(不可轉換)的英國國民(海外)身份。
此1985年的法令後來經英國樞密院制定的《1986年香港(英國國籍)令》而生效。當中的第4(1)款確認,在1987年7月1日及以後,英國將推出一類新的英國國籍,國籍持有者將叫作英國國民(海外)。而根據第4(2)款,與香港有關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將有權透過「登記」的程序申請取得英國國民(海外)身分。
鑑於任何強制及自動的程序將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中英國備忘錄第一段「有資格保留某種適當地位」的字眼,取得英國國民(海外)身份是一個非自動和非強制的程序,任何人都不可以因為在香港出生、透過血統或強制的途徑自動取得。任何合資格的申請者須填妥英國當局提供的表格申請,並且經內政大臣正式登記及批准,才能正式取得英國國民(海外)身份。之所以有如此安排,是因為如任何人在1997年7月1日前未能成功登記取得英國國民(海外)身份,同時又在1997年7月1日起成為無國籍人士的話,他們將根據《1986年香港(英國國籍)令》第6(1)款,自動成為英國海外公民。英國國民(海外)身分的申請已經在1997年截止。
英國國民(海外)屬於英聯邦公民,因此他們在英國可享有絕大部分公民權利。此外,如果他們有意在英國留學,他們也有資格免費申請居留證。英國國民(海外)身分有別於其他不具公民身分的英國國籍(如英籍人士及受英國保護人士),有關身分的持有者一旦成為其他國家的公民,也不會自動失去此身分。不過,英國政府表明,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身分的華人並不可於香港、澳門及中國大陸享有領事保護。
現時英國國民(海外)未獲批准參與美國的免簽證計畫(Visa Waiver Program )。另外,美國政府的「香港互惠」協議同時適用於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及香港特區護照,但是美國政府的「英國互惠」協議則不適用於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由於統計理由,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在美國簽證系統中,地區代號被標示為“HOKO”,至於香港特區護照及香港特區的簽證身份書,地區代號則是“HNK”。但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前往關島可享免簽證待遇,而從2009年11月28日起,美國政府給予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赴關島享45天免簽證的待遇。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亦合資格申請澳洲的電子旅遊簽證,惟有關申請不可在網路上進行。有關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的資料最初由殖民地時候的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負責收集及管理。有關資料的管理已交由香港區域護照處理中心負責。這些資料都是以名稱存取的。
1990年英國國籍(香港)法令與居英權計劃
在信心危機下,移民潮步入高峰,而人才的嚴重外流,也使香港經濟備受困擾。為了挽回信心,不少港人呼籲英國政府給予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完全的英國公民身份,但有關要求從未獲得接納。不過,有鑑於香港作為一個人民無權自決前途的英國屬土,為履行英國對香港特別的道義責任,英國同意推出一個英國國籍甄選計劃(俗稱“居英權計劃”),容許部分港人透計劃取得居英權,以阻止香港人才的進一步外流,和設法挽回港人的信心。
根據英國後來制定的《1990年英國國籍(香港)法令》,英國將向50,000個對香港前途具有重要性的家庭提供英國公民身份,所有合資格的家庭經由香港總督推薦,然後再由英國內務大臣進行登記。所有成功參與此計劃的人士都喪失英國屬土公民身份,如果他們具有英國國民(海外)身份的話,有關身份可獲保留。此計劃已於1997年6月30日後停止登記。
高仕文之英國國籍檢討報告
高仕文勳爵(Lord Goldsmith)在2008年發表的英國國籍檢討報告(Citizenship Review)中對於「英國國民(海外)」(作為英國國籍分類之一)作出了明確的檢討。他指出,「英國國民(海外)」這種國籍分類在英國國籍法的歷史發展中是「異常」(anomalous)的,但他仍傾向保留這種國籍分類而不是取消它。首先,政治現實上若不做任何具體意義的配套措施(例如賦予「英國國民(海外)」完整之英國公民身分)而取消「英國國民(海外)」是無法被允許的。其次,給予「英國國民(海外)」完整的英國公民身分將違背1984年中英兩國所簽訂之《中英聯合聲明》。
英國國籍法與香港的關係始自香港在1842年成為英國殖民地,延續至香港主權移交後的時代。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之初,凡在香港出生者皆英籍人士,但隨著殖民地移民湧入英國,以及香港主權問題進入議程,英國國籍法曾經歷多番變動,其中不少影響到香港,使香港人的公民身份問題變得獨特和復雜。1980年代,英國因應香港主權問題而推出英國國民(海外)身份,並不賦予持有人任何地區的居留權,惟可使其在主權移交後仍然與英國保持某種關係。
《港版國安法》與BNO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港版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實施,對香港自治權與自由的侵蝕。《港版國安法》繞過香港立法會,由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頒布實施,其定義模糊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名,賦予了北京當局極大的解釋空間。此舉不僅嚴重削弱了香港原有的司法獨立與言論自由,更引發了對香港未來政治與社會發展的深刻擔憂。例如,僅僅是公開呼籲外國政府制裁中國或香港官員,便可能被視為「勾結外國勢力」,構成國安犯罪。
在此背景下,時任英國首相鮑里斯·約翰遜(Boris Johnson)於同年7月1日表示,中國制定並實施香港《國安法》明顯嚴重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約翰遜說:「這損害了香港的高度自治,與香港《基本法》有直接衝突。該法威脅了《中英聯合聲明》保障的自由和權利。」
約翰遜更指出,香港人的基本自由受到侵蝕,英國將信守承諾、提供幫助。故此英國政府於2021年1月31日推出BNO簽證計劃,為持有或曾經持有BNO護照的香港提供一個移民英國的特殊政策。
BNO簽證政策設計周詳,為符合資格的香港居民提供了多種便利措施。首先,申請人可以攜帶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和18歲以下子女共同申請,這確保了家庭團聚的可能性。其次,簽證的有效期為五年,之後可申請永久居留,這一設計為申請人提供了長期安居的穩定性。此外,持有BNO簽證者在英國享有工作權,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享受公共醫療服務,這些措施無疑大大減少了移民初期的經濟壓力。英國政府還設立了一系列的支持服務,如移民顧問和社區融入計劃,幫助新移民適應新的生活環境。這些具體措施展示了英國對BNO簽證持有者的歡迎態度,也體現了其在移民政策上務實且人性化的一面。
這項政策,實質上是對香港人權狀況惡化的回應。在人道層面,為那些因政治風險而感到不安的香港人提供了一條出路;在政治層面,則被視為英國對中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明確表態。
移民政策白皮書與「國民回歸政策」
英國工黨政府於2025年5月12日發布的移民政策白皮書《重塑移民系統掌控權》(Restoring Control over the Immigration System),無疑為英國的移民政策走向投下了一顆震撼彈。這份白皮書不僅宣告了工黨政府對移民制度進行全面改革的決心,更在字裡行間透露出對近年來英國移民結構變化的深刻憂慮。其中,對於提高英文語言門檻、改革《英國生活知識測試》(Life in the UK Test)、修改永居與入籍規範等措施的強調,都指向一個核心目標:確保所有移民途徑的可持續性,並使其與英國社會的承受能力相符。
然而,最引人關注的莫過於白皮書中對於「近年來高淨移民數字主要來自非歐盟國家,包括烏克蘭與香港的臨時人道遷徙計劃」的表述。這段話語的出現,不僅將透過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簽證計劃移居英國的香港居民,視為英國移民壓力的來源之一,更暗示著工黨政府在制定移民政策時,已不再將歷史責任或國際承諾視為BNO政策的核心考量。換言之,BNO簽證計劃正逐漸被納入英國整體移民數量調控的範疇,與其他經濟類、家庭類移民並無二致。
這種政策語境的轉變,無疑對BNO簽證計劃的未來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一旦BNO簽證計劃失去其特殊性與歷史定位,便極有可能面臨與其他移民途徑相同的命運,即在政府收緊移民政策時首當其衝。這對於那些基於對英國的信任和對自由的嚮往而選擇移居英國的香港居民來說,無疑是一個令人擔憂的信號。
有鑒於此,香港必須推動重新審視BNO簽證政策的定位,並將其納入「國民回歸政策」(repatriation policy)的框架之中。BNO簽證政策的本質,並非單純的移民措施,而是英國政府對於歷史責任的延續,以及對於那些在特殊歷史背景下被迫離開家園的英國國民的道義責任。透過將BNO簽證政策定位為「國民回歸政策」,移居英國的香港人不僅可以彰顯英國對歷史責任的承擔,更可以賦予香港居民與英國國民相當的法理地位。
總結:移英港人團結爭取「國民回歸」
綜觀英國與香港的殖民地歷史淵源,以及英國國籍法與香港居民之間千絲萬縷的關係,探討「國民回歸」這一概念,實則有其深刻的歷史與法理基礎。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簽證計劃,在某種程度上,為香港人提供了一條特殊的途徑,使其得以重返與英國之間那段複雜而漫長的歷史連結。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香港曾是大英帝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香港居民的身份認同,也長期受到英國法律體系的影響。儘管香港已經回歸中國,但許多香港人仍然持有BNO護照,這本護照不僅僅是一種旅行證件,更象徵著一種特殊的身份認同,以及與英國之間難以割捨的歷史情感。
英國國籍法,作為維繫英國與其前殖民地之間關係的重要法律框架,其演變歷程也深刻影響了香港居民的身份地位。從最初的英國國民,到後來的英國屬土公民,再到今天的英國國民(海外)身份,香港居民的國籍身份,在不斷變遷中,反映了英國政府對香港政策的調整,以及香港在英國全球戰略中的地位變化。
因此,將BNO簽證計畫視為一種「國民回歸」的途徑,並非空穴來風。這項計畫不僅為持有BNO護照的香港人,提供了一個在英國居住、工作和學習的機會,更在心理層面上,滿足了他們對於身份認同和歸屬感的渴望。
然而,大家也必須認識到,BNO簽證政策的穩定性,並非完全取決於任何一屆英國政府的善意。更重要的是,香港人自身所塑造的制度認同與公共論述。香港人也應當積極參與英國的政治進程,透過選票和倡議,表達自己的訴求,維護自身的權益。只有透過自身的努力和貢獻,香港人才能夠在英國社會中,建立起一個穩固而有尊嚴的地位。
展望未來,香港人必須團結一致,共同為BNO簽證政策的長遠發展,以及自身在英國的未來而努力。這不僅僅是為了個人的福祉,更是為了香港社群的整體利益,以及下一代的未來。
總而言之,BNO簽證計劃所賦予的「國民回歸」之路,並非一蹴可幾。它需要香港人持續的努力、貢獻與融入,方能實現。唯有如此,香港人才能在英國社會中紮根,並為自己的下一代,創造一個更加美好的未來。
[1]英聯邦是一個由56個英語系的主權國家所組成的國際組織。
英聯邦不是一個統一的聯邦制主權國家,而是一個國際組織,英聯邦也無權約束旗下任何成員國內政。英聯邦元首通常由英國君主兼任,其首任元首是喬治六世,現任為查爾斯三世,但元首僅作象徵作用,秘書長通常為英聯邦組織的管理者。該組織的成員國基本由英國及其在大英帝國時期的舊殖民地及自治領組成,但英國的地位並沒有凌駕於他國之上,所有成員國一律平等。目前英聯邦有56個成員國,其中15個屬於英聯邦王國,英聯邦王國的國家元首、英聯邦元首均和英國的一致,即現在的查爾斯三世;另外5個屬於獨立君主國,它們不以英國君主為自己的元首,而是自立君主,這五國是汶萊、史瓦濟蘭、賴索托、馬來西亞、東加;其餘的36個均屬於共和國,沒有君主。
英聯邦成立的「法理依據」是1971年所發表《新加坡宣言》,並按照此宣言中所寫的條文來進行合作。英聯邦對成員國的約束力較為鬆散,成員國們在旅遊、留學、貿易等方面能自由互通,但在軍事、外交方面則不一定會結盟。英聯邦的成員國通常會遵守同一套的普世價值觀,並以此為組織內的相處原則,包括促進「民主、人權、善政廉政、法治、公民自由、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自由貿易、多邊主義、世界和平」等的價值,並通過各種多國合作的活動來實現這些進步的目標,如每4年舉行一次英聯邦運動會。
一個熱愛香港的香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