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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25-07-29
英國於2025年7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惜有關法例竟因經濟考量,「放生」中共不納入「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Foreign Influence Registration Scheme, FIRS)」的「增強層」等級中,可見是置國家於「不安全」的境地。
英國《國家安全法》 外國干預視違法
英國國會2022年5月開始審議《國家安全法》,制定打擊敵對國家活動的綜合框架,以更新過時的間諜活動法律,提供英國執法單位與情報機構新工具,進而嚇阻、偵察與阻斷來自其他國家或行為者的政治干預、假訊息、網路攻擊與破壞基礎設施等行動,提高外國干預英國內部的難度,並強化英國各單位肆應相關威脅的能力。
《國家安全法》經國會兩院批准通過及取得「君主御准」後,於2023年7月11日正式成為法令。英國內政部聲明指,對於試圖對英國進行敵對行為的國家,新法下的英國將是一個更困難的目標,包括間諜活動、外國干預、破壞及危害生命的行為。「俄羅斯仍然對英國安全構成最嚴重的威脅,儘管我們也看到中國的干涉,包括對英國社區的干涉,而伊朗亦尋求殺害或綁架英國人或身處英國的個人」。
聲明表示,《國家安全法案》徹底更新英國過時的間諜法,並向英國的執法及情報機構,賦予嶄新及更新的工具,以阻嚇、偵測和破壞現代國家的威脅。
新法首次把外國干預視為違法行為,包括干預投票及言論自由,範圍將適用於代表任何國家的個人,意味英國將更有能力應對各種惡意活動、不論是虛假訊息、網絡攻擊、選舉干預、甚至包括使用化武在內的人身攻擊行為。
時任英國內政部長James Cleverly表示,近年來,英國面臨的威脅不斷演變,俄羅斯、中國和伊朗透過干涉、投毒和綁架未遂等方式對英國構成嚴重威脅。頃生效的法律將嚴格稽查在英國境內的此類活動,未來可提交英國法院的進一步案件包括最新的間諜罪、盜竊商業機密、外國干涉(包括對英國政治體系的干涉)、破壞活動以及試圖非法進入英國最敏感站點的行為。
時任英國副首相Oliver Dowden則表示,國家安全法是近一個世紀以來最重要的間諜法改革,顯示政府將始終採取措施保護英國免受安全、繁榮和利益威脅。新法並改進2019年反恐和邊境安全法(Counter Terrorism and Border Security Act) 現有權力的使用程序,該法賦予警察在港口攔截個人並扣留可確定其參與外國敵對活動的物品的權力。
時任英國反恐警察局長Matt Jukes表示,新的國家安全法意味著英國警方將擁有現代所需的實際權力,以偵查、擾亂、威懾和起訴那些試圖破壞英國自由和價值觀的人。
新法引入具體權力,以使執法部門對代表外國侵害英國及其利益的嫌疑人,採取行動並取得相關證據。例如,透過傳播網路進行間諜活動,以非法獲得的資訊來幫助外國勢力的人,另新權力已強化警方逮捕、拘留及搜索令的權限。
內政部提到,俄羅斯依然對英國安全構成「最迫切威脅」,中國則從事干預活動,對象包括英國境內不同社群。北京在英國持續試圖推展「長臂管轄」,包括遭維權組織指控設立「海外秘密警察站」、施展號稱符合國際規範的「國家安全法」域外效力,以及從事統戰和政治干預活動。英國對內情報機構「軍情五處」(MI5)去年曾罕見向國會示警,積極在英國經營跨黨派人脈的華裔律師李貞駒與「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有關聯,且秘密使用來自中國和香港的資金。
英國《國家安全法》受矚目之處,包含新建立「外國影響力登記計畫」(FIRS),要求經由外國政權授意的政治影響力活動,都必須進行登記;另賦予大臣級官員權限,得以要求特定國家(或地區),或受到外國政府控制的特定「實體」(entity),須揭露更多資訊,且不局限於政治影響力活動。這措施預計明年春季開始實施,以線上登記為主,屆時英國內政部將公布更詳細指引。
英國國家安全法條文
當然英國國家安全法最為矚目的部分是引入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但在進入這部分前,先了解一些比較重要的法案相關條文內容。
法案(The act)
該法案引入了與間諜、禁區、破壞、外國干涉、從外國情報機構獲取利益有關的新罪行,以及逮捕、拘留和搜查和扣押的新權力。該法案還引入了一項外國影響力登記制度,要求對外國勢力在英國指揮的政治影響活動的安排進行登記。
間諜
該法案包含三項與間諜有關的罪行:取得或揭露受保護的資訊、取得或揭露商業機密以及協助外國情報機構。
取得或揭露受保護資訊的罪行取代了先前《官方保密法》中的規定,並將最高刑期從先前的十四年提高到終身監禁。國防部表示,前英國武裝部隊人員培訓外國軍隊的行為可能涉及「洩露受保護資訊」,因此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
取得或揭露商業機密的新罪行涉及向外國披露英國商業機密(定義見第 2(2) 條)。最高刑罰是不超過十四年的監禁和/或罰款。
如果某人實施的行為旨在或可能實質地協助外國情報機構進行與英國相關的活動,則將構成協助外國情報機構的新罪行。設立這項罪行的目的是削弱外國情報機構針對英國進行敵對活動的能力,其範圍超出了傳統的間諜活動。
禁止場所
有關禁區的新規定加強了該領域的現有立法。其中包括進入、檢查或靠近這些地方的規定,並包括使用無人機、電子駭客或其他現代遠端方法。警察還擁有額外的權力,可以命令某人停止其活動或離開該地點。不遵守這些警察權力是違法行為,最高可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
例如,「如果一個人在工作人員進入或離開禁區時對其進行拍照,並且他知道或理應知道這一目的會損害英國的安全或利益,則該人構成犯罪」。
依照最初提出的方式,法案並未將安全局、秘密情報局或政府通信總部所擁有、控製或用於履行職能的場所列入禁止場所名單。這些是在公共法案委員會修改該法案時添加的。
國務卿有權透過次級立法將其他地點指定為禁區。這項權力已被用來將與民用核工業相關的場所(包括用於運載核子材料的船舶)指定為額外的禁區。
破壞
該法案引入了一項新的破壞罪行,即為外國勢力實施或意圖使外國勢力受益,對任何資產(有形或無形,包括數據和電子系統)造成損害(包括暫時性損害),從而損害英國的利益。這項計劃旨在成為一種定制的現代犯罪,以打擊國家支持的針對英國的破壞行為。該罪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外國干涉
新的外國干涉罪旨在「為那些試圖破壞英國利益、我們的機構、政治制度或我們的權利,並最終損害我們國家安全的外國政府創造更具挑戰性的經營環境,並阻止和破壞這些外國政府的活動」。起訴要成功,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被告的行為必須朝著一定的目標前進;
2.該行為必須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合法的,例如強制性行為;
3.該行為必須符合「外國勢力條件」。
「為外國、代表外國、或旨在使外國受益」的活動屬於此範疇。外國干涉「旨在製造不和、操縱公共言論、詆毀政治體系、影響政策制定、破壞英國的安全或利益」。其中也規定針對外國干涉選舉的行為,增加對涉及外國干涉的現有選舉違法行為的處罰。外國干涉罪最高可判處十四年徒刑。
從外國情報機構獲取物質利益
第十七條引入了兩項與從外國情報機構獲取物質利益有關的新罪行。第一種罪行是,某人獲取、接受或保留物質利益,並且他們知道或理應知道,該利益是由外國情報機構或代表外國情報機構提供的。第二項罪行是某人同意接受(但沒有收到)這些物質利益。若獲取物質利益,最高可判處十四年徒刑,若僅收受物質利益,最高可判處十年徒刑。
本節旨在允許在外國情報機構向某人提供財務或其他利益,但無法證明所提供的利益與該人作為回報所做的事情或預計將做的事情之間存在聯繫的情況下進行起訴,因此很難證明該人犯了間諜罪。
籌備行為
這是指個人為實施本法其他條款規定的某些犯罪行為做準備的行為,包括涉及受保護資訊、商業機密、禁區或破壞活動的犯罪,以及其他旨在使外國受益的行為,這些行為涉及嚴重暴力、危及生命或對公眾造成嚴重風險。準備行為包括他人將實施該行為本身。
內政部的一份政策文件描述了一名擁有安全許可的軍事承包商在倫敦調查外國外交官,意圖分享敏感資訊以換取金錢,這是一項假設性的準備行為犯罪的例子。
條款(Provisions)
第二十七節(section27)(無證逮捕)(Arrest without warrant)
該法第二十七節賦予警方權力,可以逮捕和拘留(無需逮捕令)任何涉嫌參與外國勢力威脅活動的人員,拘留時間最長可達四十八小時。法院可將初始拘留期限延長至最多十四天。在特殊情況下,可根據緊急立法將最長拘留期延長至二十八天。
依本條被拘留的人有權要求指定人員告知其被拘留的情況並諮詢律師。在特定情況下(與干涉調查有關),這些權利的行使可能會被延後。根據本節規定,拘留期間收集的生物特徵資料最多可保留 5 年,無論嫌疑人是否被指控或無罪釋放。
預防和調查措施(Prevention and investigation measures)
第三十九節(section 39)
賦予國務卿權力發布通知,採取限制措施,防止個人參與外國勢力威脅活動。這些措施被稱為「國家威脅預防和調查措施」“State Threats Prevention and Investigation Measures(STPIMs)”,其框架在很大程度上複製了現有的「恐怖主義預防和調查措施」“Terrorism Prevention and Investigation Measures(TPIMs)”。
第五十六節(section56)
規定如果STPIM對象個人(無合理理由)違反通知中規定的任何措施,即屬違法。該罪行的最高刑罰為五年監禁。對於違反禁止前往英國境外旅行的措施,可判處十年監禁,並排除合理辯解的理由。
第五十七節(section57)
規定了對受 STPIM 約束的個人的進入、搜索、扣押和扣留的權力。這些權力允許在發出 STPIM 通知時進入和搜查個人的住所和個人本人。它們還規定,對涉嫌潛逃的人員進行進一步搜查,以達到合規目的和公共安全目的。
此外,保留物品的權力允許對發現的物品進行測試、保留並用作證據。除出於合規目的的搜查外,不需要搜索令。
附件七第十二項(Sch. 7 para. 12)
國務卿可以要求接受 STPIM 測試的個人參加測謊測試,並且從這些測試中獲得的資訊可以與情報部門共用。
「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FIRS)是一個兩層計劃,該計劃根據 2023 年國家安全法第四部分推出,旨在確保外國對英國政治影響的透明度,加強英國政治體系抵禦秘密外國影響的能力,並對某些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的外國勢力或實體的活動提供更大的保證。如此一來,英國將更了解外國對英國影響的性質、規模和程度。並對可能對英國安全和利益構成風險的某些或實體的活動提供更大的保證。
「指示」是行動的命令或指令。這也可以透過請求的語言來表達,但前提是該人與外國之間存在權力關係,而這種關係增加了控製或期望的因素,例如透過合約、付款、脅迫或承諾未來的補償或優惠待遇。
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FIRS)
《國家安全法案》引入一項新的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FIRS),計劃主要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適用於任何在外國勢力授意下的政治影響活動,第二進階部份適用對英國安全及利益構成風險的國家。
兩個層級
根據該計劃,您可能需要註冊兩種類型的活動:
- 政治影響力層級(political influence tier)-如果您受外國勢力指示在英國開展或安排他人在英國開展政治影響力活動,則您必須在該計劃中註冊
- 增強層級(enhanced tier)—如果您受特定外國勢力或特定外國勢力控制的組織的指示,在英國開展或安排他人開展“相關活動”,則您必須在該計劃中註冊
在增強級監管下,特定外國權力控制的組織必須註冊其在英國進行的任何「相關活動」。
英國可要求上述涉及外國勢力或受外國勢力控制的實體進行登記,未能按要求登記將會構成刑事犯罪。登記計劃將提高外國政治影響力的透明度,並向那些秘密為國家行事、同時對英國國家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人士定罪。
時任英國安全事務國務大臣董勤達(Tom Tugendhat)表示,英國面臨來自外國日益增加的威脅,「過去數年我們看到試圖傷害我們民眾、破壞我們經濟及民主的行為……國家安全法案提供揭露此類活動並追究肇事人責任的工具」。
時任英國軍情五處(MI5)處長麥卡勒姆(Ken McCallum)亦指英國正面臨以大規模運作的國家級對手,「他們針對英國民眾及企業所採取的策略毫不猶豫」,《國家安全法案》將更新英國的力量,擁有一套現代法律去應對當今的威脅。
概括
- 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FIRS)是一個雙層計劃,旨在加強英國政治體系抵禦外國隱蔽影響的能力,並為某些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外國勢力或實體的活動提供更大的保障。如此一來,英國將更了解外國對英國影響的性質、規模和程度。
- FIRS 將要求登記在外國勢力指示下在英國進行政治影響活動的安排。FIRS的「增強層」等級賦予國務大臣權力,要求特定國家、部分國家或外國政府控制的實體登記更廣泛的活動,以保護英國的利益安全。
- 「指示」是行動的命令或指令。這也可以透過請求的語言來表達,但前提是該人與外國勢力之間存在權力關係,這種關係增加了控製或期望的因素,例如透過合約、付款、脅迫或承諾未來的補償或優惠待遇。
- 外國勢力本身無需註冊,只有與外國勢力有協議的外國勢力才需要註冊。英國繼續歡迎與外國政府進行公開透明的接觸,並代表外國政府進行接觸。該計劃將在提高透明度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同時阻止那些希望秘密實現其目標的外國勢力。
- 該計劃包含多項豁免以確保其比例性,包括公認的新聞出版商(僅限政治影響力層級)、律師、外交官及其家庭成員開展的法律活動以及英國作為一方的安排中的活動。
- 該計劃的要求生效之前將提供詳細的指導。
該計劃的要求
- 與類似的國際計劃一致,註冊將透過線上入口網站進行。
- 未能按要求登記將構成刑事犯罪。根據未經登記的安排開展活動也涉及刑事犯罪。
- FIRS 不會阻止任何活動的發生。只要安排透明,相關活動就會正常進行。
- 某些登記的資料將會被公開。
政治影響力層級
- 這一級要求登記在外國勢力的指示下在英國開展政治影響活動的安排。
- 這些安排需要在與外國當局達成協議後的 28 天內登記。
- 政治影響活動包括與英國部長(以及地方政府部長)、選舉候選人、國會議員和高級公務員等高級決策者的溝通。它還包括向公眾進行的某些影響來源尚不清楚的溝通,以及為政治目的向英國人提供金錢、貨物或服務。為了獲得註冊,該活動必須是為了影響英國的公共生活,例如選舉、政府的決定或議會或地方立法機構成員的決定。
豁免
以下人員無需在該計劃中註冊:
- 根據英國作為締約方的安排行事的人(例如,受邀參加英國政府部門活動的人員)(兩個等級)
- 以僱員身分為外國勢力行事的個人(兩個等級)
- 根據國際法享有特權和豁免的個人,例如《維也納外交和領事關係公約》(兩個等級)
- 外交領事人員家庭成員(兩個等級)
- 為外交使團或領事館提供基本服務的企業,例如餐飲或建築服務(增強層)
- 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兩個等級)
- 國內外新聞出版商(僅限政治影響力層)
與愛爾蘭共和國的任何安排也將免於登記。
對於受到法律專業特權保護的資訊或涉及披露機密新聞資料或來源的信息,無需進行登記。
增強層
- 該計劃還包含一項權力,即在國務大臣認為有必要保護英國的安全或利益的情況下,指定外國勢力、外國勢力的一部分或受外國勢力控制的實體。該權力的使用須經議會批准。
- 此層級需要註冊:在適當的情況下,政府可能會縮小此層級下需要註冊的活動範圍。這將允許根據特定外國勢力或實體帶來的風險來制定要求。
- 根據特定權力機構或實體的指示在英國境內進行任何活動的安排:與特定機構做出安排的人將負責註冊
- 特定外國權力控制的實體在英國所進行的活動。在這種情況下,指定實體(非外國勢力)將負責註冊
- 在適當的情況下,政府可能會縮小此層級下需要註冊的活動範圍。這將允許根據特定外國勢力或實體帶來的風險來制定要求。
增強層介紹(節錄)
1. 增強層級旨在為與某些外國勢力或外國勢力控制的實體有關的活動提供更大的保障,因為這些活動可能帶來更大的風險。
2. 該立法授權國務大臣(透過在議會制定法規)指定外國勢力或外國勢力控制的實體,只要他們認為合理有必要保護英國的安全或利益。
4. 該法案要求個人或組織在與特定外國勢力或外國勢力控制的實體達成協議,按照其指示在英國開展活動時進行登記。它還要求指定的外國權力控制實體註冊其在英國開展的活動。
5.英國對與外國進行透明的接觸與合作持開放態度。那些完整、準確地登記的人正在支持英國及其機構在面對國家威脅時的韌性。一項安排或活動的登記本身並不一定意味著它一定是不合法或不可取的。 FIRS 不會阻止任何活動的發生;只要安排透明,相關活動就可以正常進行。
6.該計劃增強層的要求以及它們如何適用於以下特定群體:
a.與特定外國勢力或外國勢力控制的實體有協議的人;
b.特定的外國勢力;
c.指定的外國權力控制的實體。
7. 增強層等級下的大多數註冊將不會被列入公共登記冊。然而,如果註冊安排涉及進行政治影響活動,則有關該安排的某些細節將會被公佈。
第3章:增強層的要求
與特定外國勢力或外國勢力控制的實體達成協議的個人或組織的要求
8. 根據 2023 年國家安全法第 65 條,當滿足以下所有四個條件時,個人或組織必須在該計劃中註冊。建議在 FIRS 線上註冊入口網站上完成註冊。
註冊條件
- 條件 1:某人與特定外國勢力或實體達成安排(無論正式或非正式)。
- 條件 2:該安排涉及特定外國勢力或實體的「指示」。
- 條件 3:方向是在英國進行「相關活動」(無論是由註冊人自己進行,或是與他人或透過他人進行)。
- 條件 4:該安排或活動不適用任何豁免。
9. 根據該計劃,必須註冊的是安排本身,而不是每個單獨的活動。然而,當訊息發生「重大變化」時,註冊人必須更新註冊信息,並遵守任何資訊通知。
條件1 –與特定外國勢力或實體達成協議
10.「安排」包括但不限於:
- 合約等正式安排;
- 諒解備忘錄 (MOU) 等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 商品或服務的訂單(或類似協議),隨後會附上帳單或發票;
- 非正式的互惠協議。
11. 與特定外國勢力或特定外國勢力控制的實體進行的對話或通信,如果未達成在英國開展可註冊活動的安排或協議,則無需註冊。
13. 若與特定外國勢力或外國勢力控制的實體的僱員(以此身分行事時)達成安排,則該安排被視為與特定外國勢力或實體達成的安排。例如,如果某人與特定外國的公務員就其作為公務員的角色達成協議,則該條件將得到滿足。如果某人與特定外國的公務員就與其公務員職責無關的事項達成協議(例如,如果他們分別擔任慈善機構的受託人),則不符合該條件。
14. 由外國政府擁有或控制的公司(例如國有企業)並非因其所有權或控制權而成為外國勢力。因此,與指定政府國家的商業或學術實體達成的安排不需要註冊,即使這些實體是國有或國家控制的。只有當實體本身已被指定為「增強層」等級時,這些安排才需要註冊。
15. 特定外國勢力本身(包括特定外國勢力直接僱用的人員)沒有義務進行登記,只要他們不對其活動或行事身份作出虛假陳述。只有與特定外國勢力或實體有協議的人才需要註冊。
條件 2——「指示」的涵義
16.「指示」是指某人有義務或被迫遵守的命令或指示,無論是正式的還是非正式的。
17. 以下可能是特定外國勢力或實體所發出的「指示」的例子:
- 與特定外國勢力或實體簽訂的合同,該合約要求在英國開展活動或在英國產生效力;
- 特定外國勢力或實體透過脅迫或其他壓力在英國開展活動(例如,不開展該活動可能會產生負面後果);
- 特定外國勢力或實體發出的與在英國提供商品或服務有關的訂單。
18. 來自特定外國勢力或實體的請求也可視為指示,例如,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
- 指定的外國權力或實體對註冊人擁有權力或權限;
- 請求中存在控制元素;
- 因符合請求而將獲得利益或報銷(例如,付款、補償、差旅費或生活費報銷、就業、商業機會、學術榮譽或未來優惠待遇);
- 請求中含有脅迫或威脅;
- 不符合要求可能會產生負面後果(例如,大量收入損失)。
19. 為了滿足此條件,指示和相關活動之間需要有聯繫。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從特定的外國勢力或實體獲得一般指示或資助,並選擇在英國開展與該指示或資助無直接關係的相關活動,則該條件不滿足。
20. 特定外國勢力有能力或權利指揮個人或組織的活動(某些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可能有此情況)並不會觸發註冊要求。只有實際指導活動時才會滿足此條件。
21. 雖然來自特定外國勢力或實體的資金本身並不構成指令,但如果其附帶以特定方式使用的條件,則可能構成指令的一部分。不受限制的贈款賦予受贈者自主權,以他們認為合適的方式使用資金,這不被視為一種指示。如果個人或組織向特定外國勢力或實體申請某種形式的資金(例如,贈款),並且該贈款獲得批准且未對活動附加具體條件,則這本身並不構成指令。
22. 如果提供資金是為了一般性地支持某個組織的工作,而不附加以特定方式使用的條件,則無需註冊。同樣,如果某個特定的外國勢力或實體為正在進行的項目或計劃提供資金支持,並且該資金不會影響該項目或計劃的實施,那麼這並不構成指示。
23. 特定外國勢力對某個組織或公司的所有權或部分所有權並不一定意味著該實體的活動受該外國勢力指揮。由特定外國勢力擁有的實體。
24. 接受特定外國權力全面指示的組織可能需要註冊,如果在英國開展相關活動是該指示的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例如,如果特定外國勢力為該機構追求某些目標提供總體指導,並且在英國開展相關活動是實現其目標的必然組成部分,則與特定外國勢力有聯繫的文化、政治、語言或經濟機構可能需要註冊。在這些情況下,該機構可能會就其與外國的整體安排進行單一註冊,如果安排或活動的性質發生變化,則會更新該註冊。
條件3——「相關活動」的定義
25. 預設情況下,「相關活動」包括在英國的所有活動。這包括但不限於商業活動、研究活動和貨物和服務的提供(豁免的情況除外)。
26. 不過,「相關活動」的範圍可由國務大臣修改,以便與不同的特定外國勢力或實體達成的安排要求註冊不同類型的活動。
27. 僅當活動在英國開展時才需要註冊。無論該安排是在英國還是在海外進行,或者安排各方位於何處,都沒有關係。如果某項活動在國外開始,但在英國產生影響,則可能屬於註冊要求的範圍。例如:
- 社群媒體頁面上的貼文針對的是英國個人,即使該貼文是由海外個人發布的。
- 將資金從國外個人轉移到英國個人,或反之。
28. 但是,如果活動完全在國外進行(例如,在海外訪問期間會見英國部長),則不屬於註冊要求的範圍。就這些目的而言,愛爾蘭共和國、海峽群島、馬恩島和英國海外領土都算是「國外」。
29.「相關活動」僅在同時滿足第1、2和4個條件的情況下才需要註冊,這意味著這些活動是由特定的外國勢力或外國勢力控制的實體指揮的,並且不適用任何豁免。與未指定的實體合作進行的活動不需要註冊。
中國未納入「增強層」
英國政府宣布2025年7月1日起執行外國影響力登記計畫(FIRS),目前入列「增強層」等級的,僅伊朗和俄羅斯。
以俄羅斯為例,英國內政部主責安全事務的副大臣賈維斯(Dan Jarvis)今天在國會表示,俄羅斯總統、政府、所有政府關聯組織機構、軍隊、警察、情報單位、司法機關、國會議員,以及受莫斯科當局控制的政黨,皆屬列管標的。
與適用所有國家的「政治影響力」等級不同,「增強層」等級所規範的,不僅限於政治相關活動。
這意味一旦遭FIRS「增強層」等級明文列管的個人或實體在英國境內從事任何活動,或者有任何個人或實體與遭明文列管的個人或實體,透過文字、口述、利益交換及其他方式達成正式或非正式協議,在英國從事(或進一步安排其他人從事)任何活動,都必須主動提報FIRS登記。這也涵蓋相關個人或實體受「指示」或遭施壓從事任何活動的情況。
儘管FIRS主要規範在英國發生的活動,英國內政部指出,若活動是在英國境外開始,但對英國產生效果,則這在FIRS「增強層」等級也可能獲認定屬應登記範圍,例子包括在英國境外發布、但內容針對英國境內人士的社群媒體貼文。
賈維斯另在國會提到,為因應持續演變的安全形勢,政府將滾動檢討並適時更新FIRS規範。這也包括增列FIRS「增強層」等級國家。英國政府目前未將中國納入「增強層」等級,在國會引發質疑。賈維斯則回應,他理解國會議員對中國的疑慮,但他不會臆測有哪些國家未來將會、或者不會入列FIRS「增強層」等級。
賈維斯另指出2025年4月宣布2025年7月1日起實施FIRS,這意味各利害相關方有3個月的時間準備。根據英國內政部今天發布的施行準則,媒體也屬規範對象。
英國內政部主責安全事務的副大臣賈維斯(Dan Jarvis)繼3月宣布將伊朗納入FIRS「增強層」等級後,今天在國會宣告加列俄羅斯。多名國會議員關切,為何中國未入列。
賈維斯強調,他理解國會對中國的疑慮,但他2025年3月初已向國會說明,是否納入FIRS「增強層」等級,「每個國家將被分別考慮」,政府的決策「將以證據為基礎」。賈維斯重申,他不會臆測有哪些國家未來將會、或者不會被列入「增強層」等級。賈維斯這番話意味英國政府未完全排除中國未來入列FIRS「增強層」等級的可能性。
賈維斯另否認政府寧為經貿利益犧牲國家安全,並強調工黨政府的對中政策著重一貫性、長期性、戰略性,並始終立基於3原則:在可行之處合作、在有必要時競爭、在絕對必須時提出挑戰,而「必須」向中國提出挑戰的領域包含國家安全。
FIRS與英國2023年12月生效實施的「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有關。該法獲國會跨黨派高度共識通過,賦予情報安全和執法機關更大權限,以更有效應對日益複雜的外國敵意活動。然而,在幾經延宕、各利害相關方角力後,FIRS仍未能在英國2024年7月國會大選前付諸施行。
2024年7月上台的工黨政府曾因遲遲未落實FIRS遭質疑。賈維斯在國會答詢時稱,新政府2024年7月上任時,發現FIRS實際上仍未準備好上路,新政府正加速完善相關措施。保守黨籍國會議員圖根哈特(Tom Tugendhat)在前政府任內擔任內政副大臣期間,負責規劃FIRS,並主張將中國列入FIRS「增強層」等級。
他於2025年2月接受中央社採訪時提到,他2024年7月卸任前知悉的情況是FIRS「已準備好上路」。圖根哈特在此之前曾在國會表示,FIRS無論如何最晚應可在去年底前實施。他另提到MI5曾明確傳達,有必要將中國列入FIRS「增強層」等級。
勿在英國養大中共隻怪獸
英國媒體曾數次援引消息人士說法報導,財政部等部分英國中央部會對納中國入FIRS「增強級」等級有疑慮;金融界、商業圈則曾積極遊說政府勿將中國入列。
所以英國現在並未有把中國列入「增強層」等級,相信很大可能英國在脫歐及新冠疫情後,經濟受到嚴重的打擊。現時極需要在經濟上建立更多的盟友,然而英國政府這種做法是把經濟優於國家安全,這是十分危險的做法。
同時,當年英國政府從新修訂與國家安全的法例,便是要積極回應及面對現時日新月異的危害英國國家安全的處境,沒有把中國如此危險的國家納入「增強層」等級,等同立法而不執法,根本是違反立法原意。中共這種怪獸便會慢慢透過不同的組織及網絡,滲透甚至干預英國政府,這隻怪獸只會越養越大,確實十分危險。在野保守黨籍國會議員、影子內政大臣菲利普(Chris Philp)指出,英國對內情報機關「軍情五處」(MI5)及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皆曾示警,中國構成劃時代、決定性的安全威脅和挑戰;MI5首長麥卡勒姆(Ken McCallum)2023年10月曾提到,MI5已注意到中國正展開具持續性、大規模的間諜活動。
此外,中國不僅企圖滲透英國政治,更鎮壓在英中國人;中國在英國設立秘密警察站、對流亡英國的香港異議人士發布懸賞通緝令。菲利普指出,中國未被納入FIRS「增強層」等級,是政府的驚人疏失。筆者想指出近年透過BNO簽證到移居英國的港人數字十分龐大,英國這讓「厚待」中共,上述中共作英國的所作所為,實令在英港人置於一個十分危險的處境。
一個熱愛香港的香港人